文件名称 | 养老服务设立机构等相关补贴政策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民政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0-27 10:09 |
一、建设补贴
1.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商企业登记手续,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建成并正式运营,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含租用期限在10年以上的),新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3000元,改扩建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000元。
2.普惠养老项目补贴:向中、省申报获批后,采用差别化补助的方式,对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机构每张床位按2万元的标准补助,对学习型和旅居型机构建设每张床位按1万的标准补助。
二、运营补贴
3.床位补贴:经民政部门备案、运营满一年且10张以上床位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运营补贴(失能老人150元每月,半失能老人100元每月,自理老人50元每月)。对社区小型养老院按入住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站运营情况,按每年每个1—3万元补助。
4.水电气热优惠:落实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
三、其他优惠政策
5.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实行备案制,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汉滨区民政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