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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0-11 10:4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38

刘富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刘富菊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陕09刑终146号裁定,认定其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2处罚如下:限制从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主动

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