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10-11 10:48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 138号 |
刘富菊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案 |
刘富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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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刑事裁定书(2018)陕09刑终146号裁定,认定其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5条第2款,处罚如下:限制从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主动 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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