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1-0083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09-15 08:49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1〕97号 (有效期五年)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过渡期汉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过渡期汉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13

过渡期汉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陕西省财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农〔2021〕38)、《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办发2021〕85)文件规定,结合汉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的需要,将整合范围内资金打通,统筹安排使用。整合资金安排使用上要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脱贫户和其他户,推进区域内均衡发展。

第三条 整合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案编报、资金下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整合资金管理机制。

(一)精准摸底,科学建立项目库。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必要和从紧相结合的原则,据实摸底调查,全面掌握脱贫村和其他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需求,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及产业发展等项目库。

(二)统筹资源,搭建项目资金整合平台。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形成合力、重点突破”的思路,搭建区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项目资金整合平台,整合各类项目资金,将整合资金优先安排用于既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又利于完成行业发展任务的项目,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精细落实,做实做精项目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行业规范,严把项目质量关,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健全项目档案资料。

整合资金由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由领导小组审定年度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分配年度项目资金对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项目进行评价

第二章  整合资金使用

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省市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主要有: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旅游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主要有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农业公共服务保障、渔业绿色发展、农业灾害防控救助、农机安全免费管理、耕地力保护补贴除外)、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森林乡村建设、林业产业发展、林下经济发展、林业科技推广部分)、粮食专项资金(仅限于省级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前期工作、防汛抗旱补助资金除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仅限用于农村环境整治部分

(三)市层面主要有:包括市级安排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省涉农整合资金范畴内的相关配套资金及其他财政统筹整合资金。

整合使用范围。在巩固“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的前提下,优先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

(一)纳入整合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按照汉滨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纳入整合行业资金,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可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整合资金必须严格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等;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资金整合

按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范围,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在满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兴振有效衔接工作需求的前提下按需而整”,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统筹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外的支出。

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由领导小组统筹区乡村振兴局牵头落实,健全完善全区项目库所有实施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项目,全部从项目库中提取,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整合资金。

第十条 加强项目库的管理。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区级项目库与行业部门项目库统筹衔接,实现共建、共享、共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聚焦重点项目和建设任务,将项目有序入库。

第十 认真编制整合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从项目库中提取,向领导小组上报年度整合资金项目。由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编制整合资金方案。编制资金整合方案时,要结合上年资金额度及当年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当年规模。方案编制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上报省、市备案,下达各相关单位。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涉农整合项目计划,提前着手,及早准备,并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用款计划。

第十 所有整合资金到账后,区财政局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整合资金年度方案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款申请,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安排使用,并向区财政局下达分配方案。区财政局在接到分配方案后,统一以财政涉农整合专项资金文件下达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为依据,及时下达项目计划或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区巩固衔接办、区财政局备案。项目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实施的依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云及预算一体化改革要求,将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用款单位,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违规向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的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资金。

对于小额信贷贴息、产业直补类等直补到个人账户的项目资金,采取“一卡通”方式直接兑付到户;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根据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可以实行项目资金预付制,严禁现金支付。

 财政整合资金实行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五章  项目管理

整合资金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者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汉滨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转发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汉脱贫办发〔201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或实施方案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超标建设,不得随意超预算或负债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十八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按行业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涉农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十条 项目建设全面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受益群众共同参与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质量、经济效益等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论作为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 整合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区财政局省、市备案后的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整合资金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项目主管单位应将下达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项目实施单在项目实施前后应当在项目所在村或实施地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六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资金整合后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镇(街道)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二十 区财政局对整合资金支出实行监管,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整合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二十 全面加强整合资金监督管理。审计、发改、财政、乡村振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整合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

二十 对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它财政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 巩固衔接办(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对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主要对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制定、整合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整合资金责任落实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章  职责分工

二十 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整合资金使用,组织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编制审定整合方案、整合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库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分工如下:

区巩固衔接办(乡村振兴局)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规划编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和项目库建设,汇总和管理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参与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制定和管理整合资金台账,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工作。

区发改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水利局、人社局、林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各镇(街道)负责整合资金的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整合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整合资金项目的计划编制、招投标、项目实施、安全责任资金的使用、检查验收、项目报、财务档案保管、项目资料收集等工作。

 区审计局将整合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进行监督。区纪委监委资金整合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区政府办印发的《汉滨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汉政办发〔2019151号)同时废止。

三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