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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水利系统行业乱点乱象整治情况公示 (2021年度1—7月份)

文件名称 汉滨区水利系统行业乱点乱象整治情况公示 (2021年度1—7月份)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02 11:23

为进一步推进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汉滨区水利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精准重拳出击,在全区深入开展河湖“四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办了一批涉及生态环保、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违法案件,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营造河畅岸绿景美的河湖环境。现将全区水利系统行业乱点乱象整治情况予以公示。                                   

序号

区域

乱点乱象问题

处理处罚情况

执行情况

1

汉滨区

2021年1月5日,汉滨公安分局环食药大队,区水政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对辖区恒河流域开展检查,在紫荆镇复兴村三组河段,发现当事人王某勇正在组织机械采挖转运砂石。采挖混合料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该河段自2020年起被汉滨区政府划定为保留区,禁止商业采砂活动。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6、38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2、责令立即清理河障坑滩、恢复河道原貌;3、已采砂石料予以没收,就地回填平整;4、处罚款20000元整。

已清理河道,罚款执行完毕

2

汉滨区

2021年1月11日,关庙镇西湾村村民王某擅自在汉江汉滨区早阳镇河段开采砂石,汉江汉滨区河段已由汉滨区人民政府公告划定为河道禁采区。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活动;2、责令立即恢复河道原貌;

3、处罚款20000元整。

已执行完毕

3

汉滨区

2021年1月5日,大河镇杜某在大河镇关坪村河段未经许可组织机械采挖转运砂石。该河段自2020年起被汉滨区政府划定为保留区,禁止商业采砂活动。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活动;3、处罚款20000元整。

已执行完毕

4

汉滨区

2021年2月2日,关庙镇村民周某在汉江关庙镇老君关河段组织机械车辆进行采砂活动,该河段已被汉滨区政府划定为禁采区域。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2、所采砂石料就地没收,回填采挖坑滩;3、处罚款2万元。

已执行完毕

5

汉滨区

2021年1月31日,五里镇民兴村村民陈某芳在恒惠渠东干渠五里镇民兴村三组地段渠道保护范围内开挖土方,导致此段渠道保护范围被人为损坏,渠道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对当事人做出:1、责令立即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渠道安全隐患,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处罚款3万元整。   

整改治理

6

汉滨区

2021年4月,中原镇三湾村村民毛某毅未经许可在恒河中原镇双湾村一组梅家院子河段采挖砂石混合料,该河段2020年起,划定为规划保留区,禁止商业性质采砂活动。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内从事砂石开采活动;2、所采的砂石料就地没收,回填采挖坑潭;3、处罚款伍仟元整

已执行完毕

7

汉滨区

2021年4月,我局对张滩镇奠安村村民杨某雷在黄洋河禁采区采砂一案调查立案,采挖地点属于黄洋河大桥保护范围,属于禁采区域。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8、29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活动;2、已采砂石料予以没收,返还黄洋河垫地工程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回填使用;3、处罚款30000元整。

已执行完毕

8

汉滨区

2021年6月,我局对石梯镇烟岭村村民刘某擅自在汉江石梯镇烟岭村河段采挖砂石一案正式立案,汉江汉滨区河段自2020年6月1日起已实行全段禁采制度。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活动;2、责令立即对河道采挖区域清理复平;3、处罚款2万元整

已执行完毕

9

汉滨区

2021年5月,我局对石梯镇烟岭村村民刘某友在汉江烟岭村渡口河段采挖砂石混合料一案正式立案,当事人采砂用于该村移民搬迁道路建设,但汉江汉滨区河段自2020年6月1日起已实行全段禁采制度。

依据《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未经许可不得在河道进行砂石开采活动;2、责令立即对河道采挖区域清理复平;3、处罚款2万元整。

当事人履行第1、2项,第3项未主动履行。诉讼时限内

10

汉滨区

2021年7月23日,关庙镇金星村村民王某荣于未经许可使用机械在汉江金星村河段河滩地内开挖排水沟,且将旧船拆解后的废旧料及砂石堆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查证:当事人于2019年1月起,在厂区西侧马槽沟内取水,2021年1月转至汉江取水,均未办理取水许可。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14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无证取水行为;2、责令立即对河滩地进行平整清理,清理垃圾及堆体;3、对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开挖活动处罚款0.5万元;4、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渣及堆放物料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5、对未经许可取水行为处罚款2万元;6、对2019年至今追缴水资源费(税)9707元。

执行完毕

11

汉滨区

2021年7月22日,我局受案查证:关庙镇某公司未办理取水许可,自备取水设备在关庙镇金星村河段原水电三局抽水井取水用于生产补充用水,年取水量7200吨,属于无证取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第14之规定,对当事方作出:1、责令停止无证取水行为;                  

2、责令立即申办取水许可; 3、对未经许可取水的行为处罚款20000元整;4、追缴水资源费(税)31710元。

已执行完毕

承诺:汉滨区水利局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持续加大动态巡查及执法检查力度,对涉河涉水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监督电话:3208586,举报电话323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