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9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9-01 15:36 |
附件1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汉滨区司法局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设 定 依 据
索要
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
对象
公告
媒体
费用承
担主体
备注
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
报刊
法人
调整
2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
报纸
法人
调整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调整
4
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周修庭 8117531
附件2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
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
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取消原因
备注
无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附件3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称、网址
备注
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人
报刊
法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人
报纸
法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nbin.gov.cn/
4
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nbin.gov.cn/
附件4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保留理由
备注
无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