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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文件名称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9-01 15:36

附件1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清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汉滨区司法局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名称

         

索要

单位

实施层级

实施

对象

公告

媒体

费用承

担主体

备注

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

报刊

法人

调整

2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

报纸

法人

调整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调整

4

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调整

联系人及电话:周修庭 8117531

附件2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

公告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

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取消原因

备注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3

调整为网上免费公告事项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调整后公告网址名称、网址

备注

1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人

报刊

法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2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法人

报纸

法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3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nbin.gov.cn/

4

道路运输证作废声明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申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汉滨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个体

安康日报社

企业、个体

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hanbin.gov.cn/

附件4

强制登报公告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强制登报公告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实施

层级

实施对象

公告媒体

费用承担主体

保留理由

备注

备注:1.设定依据必须详细到具体条款。
2.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3.费用承担主体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实施部门等(按实际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