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新城)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1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8-18 10:39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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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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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星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
陈永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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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永星于2021年7月1日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木竹桥村代家沟夜市城租房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名称为“安康市汉滨区蚝情万丈餐饮店”,主要经营烧烤和炒菜。当事人经营场所为两间集装箱式彩钢房,面积有30多平方米,设施有桌椅、食品展示柜、灶具等,聘用有2名员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外卖递送服务,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当事人至我局检查之日,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额3000元,无利润。 |
当事人陈永星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一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当事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主动履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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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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