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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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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04-10 15:22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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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汉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我区城乡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乡村振兴战略,根据《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陕民发〔2020〕138号)规定,开展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2021年4月8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汉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的背景意义

2020年6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明确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

2020年8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2020年11月13日,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对省上认定办法进行了转发,并要求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是聚焦相对贫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补齐低保边缘困难群体救助不足、短板的迫切需要,也是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向低保对象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延伸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重要举措。

参照《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区民政局经深入研究讨论,形成了《汉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并征求了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后经区政府审定并印发。
  二、工作内容

方案分为五个部分:目标要求、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工作要求。方案对认定的条件、认定程序、日常管理、部门职责、镇村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具体方案附后)。该方案主要依据《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明确提出:充分发挥驻村四支队伍的主动发现作用,对辖区内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群体进行摸底、排查和认定,重点针对脱贫不稳定户、易致贫风险户、近年来退出低保和享受了临时救助但未纳入低保等边缘家庭做好排查。同时增加了区直部门信息共享比对核查机制,充分利用全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加大核对力度。

三、有关政策解答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概念是什么?一般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目前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610元/人.月,农村人均最低保障标准为4830元/人.年。

(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什么意义?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可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发挥社会救助在改善民生和助推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作用,健全完善防返贫监测预警机制,防止返贫致贫现象发生。同时,实现与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着力构建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三)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实施依据是什么?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民发〔2020〕138号)。

(四)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户籍: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一般应为本地户籍。2、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即农村家庭收入高于4830元/人•年,低于7245元/人•年的家庭。城市居民家庭收入高于610元/人•月,但低于915元/人•月的家庭。)3、家庭财产:主要是指共同生活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情况。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财产条件应当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条件一致。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办法可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于家庭成员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进行适当扣减。4、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财产规定条件:①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汉滨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②拥有机动车辆、船舶以及大型农机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工程机械(指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③拥有两套(含)以上商品房(农村新自建房)或拥有别墅,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汉滨区人均住房面积。④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⑤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财产状况。

(五)哪些情况不予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可终止受理或不予认定:1、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财产的。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的。3、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的,及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列车软卧、高铁一等座以上等高消费情况的。4、有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工作的,以及家庭成员中有具备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材料有哪些?1、本人提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2、《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3、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4.家庭成员实际收入和刚性支出(学费、医疗费用等)证明材料。

(七)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是什么?1、申请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确认表》,同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也可通过“e救助”微信公众号进行移动端申请。申请环节中应对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诚信承诺。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等工作。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4、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确认,并向申请家庭发放《陕西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通知书》,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状况再次安排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认定的对象,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审核确认后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信息报送汉滨区民政局备案。

(八)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动态管理要求有哪些?低收入家庭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对象,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文件原文: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