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省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收费管理,切实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和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现将我局代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情况予以公示。
2021年3月29日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收费项目代征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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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型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发【1998】34号,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陕价行发【2005】17号,陕价商发【2012】123号,财税【2019】53号,陕财税【2019】18号,安价发【2005】82号) |
建设工程按50元/㎡计算收取(按建筑面积),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
因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经安康市政府批准,该代征事项于2021年4月1日起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审批办理 |
2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陕财办综【2015】46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陕价商发【2015】38号,安价发【2015】39号,陕财办税【2020】11号 |
每立方米平均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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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陕建发【2015】194号,陕财税【2019】26号 |
视道路分类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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