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关于对秦岭违建别墅整治点位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7-06 16:19 |
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销号办法)的通知》,现将汉滨区秦岭巴山区域7处违规违法建筑整改完成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基本情况
点位1:汉滨区早阳镇东湾村1组村民李某于2008年3月开始,在早阳镇东湾村1组新建住宅,批准使用权面积240平方米,实际占地252平方米,超批准使用权面积12平方米。2019年5月28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对其超批准面积建房立案调查,依法下达《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户超批准建房占地行为进行处罚。
点位2:汉滨区早阳镇代坡村9组村民张某于2013年1月开始,在汉滨区早阳镇代坡村9组新建住宅,批准使用权面积151平方米,实际占地999平方米,超批准使用权面积848平方米。2019年6月25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对其超批准面积建房立案调查,依法下达《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户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8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硬化地面及附设。
点位3: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汪岭村8组村民张某于2016年5月4日取得原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133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为703平方米,超批准面积570平方米新建附属设施及硬化场地。2019年6月16日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对其超批准面积建房立案调查,依法下发《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户自行拆除非法占用5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附属设施及硬化场地。
点位4: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汪岭村8组村民张某于2015年11月申请建房,已取得原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批准登记宗地面积均为133平方米,房屋占地超出批准面积38.3平方米,且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硬化地面占地698.7平方米,该户注册成立有陕西安康海峡花卉园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苗木花卉种植。2016年5月9日,原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户下达《安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户自行拆除非法占用698.7㎡土地上临时建筑和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貌;对房屋占地超占38.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点位5:汉滨区大河镇大河村2组村民高某于2014年4月在汉滨区大河镇大河社区3组新建住宅, 房屋占地240.27平方米,硬化场地62.34平方米。2017年4月10日,高某因在本村无其它宅基地且患精神疾病,大河镇人民政府为其补办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点位6-7:汉滨区新城办金川社区三组张某、陈某两户农村居民于2015年建房,共用一个大门、院落、地下车库等,存在违法占地(批少建多)问题。
二、整改完成情况
点位1-5号:经辖区镇办和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审查,属于农村村民建房,当事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为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益,参照《汉滨区村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保留必要的生产生活硬化场地(200平方米以下),超面积硬化部分予以拆除复耕,对当事人未批先建及超面积建房行为已依法处罚到位。2020年6月30日,经市督导组核查验收,已完成整改。
点位6-7号:按照2020年8月12日市区专班联席会议《备忘录》意见和市专班办制定的《违建整改清单》、《违建整改示意图》及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2020年9月25日已对超占部分实施拆除,并依法下达《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当事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316.51㎡附属用房(地下室)和369.47㎡联建车库,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