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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件名称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索引号 /2021-0000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7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7-08 11:1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01-327号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太翁鱼坊

许军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5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2021.6.10

 

2

01-328号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阑珊餐饮店

刘凤云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2021.6.10

 

3

01-329号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重庆小面馆

詹慧全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2021.6.10

 

4

01-330号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疆传湖说米粉店

曹祖莉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5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2021.6.10

 

5

01-331号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合涮牛肚火锅店

胡志书

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5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2021.6.10

 

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5

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安康市汉滨区康颂乐商行王璐

 

经查,该商行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鲟鱼浓缩液”进行虚假宣传

利用会议、讲座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01-115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安康市汉滨区初见张三书餐吧

张卫军

经查,该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01-116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安康市汉滨区恰亨苏鲁锭冰煮羊餐厅

胡昌林

经查,该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01-117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安康市汉滨区爱香锅干锅店

艾传仁

经查,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01-118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安康市汉滨区刘嘉烨面馆

朱芙蓉

经查,该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及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警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01-433号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安康市润灵医药有限公司

唐志妨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警告。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依据38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出警告处罚。

 

2021年6月4日

 

1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5

安康惠仁医院违法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及药品案

安康惠仁医院

李盼

违法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及药品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797号

 

2021年6月9日

 

1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4号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陕西朵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李沙沙)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停止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2、对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7号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安康市亚菲拉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王成敏)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停止发布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2、对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5

(安汉)市监(2021)86号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案

安康胜亚置业有限公司

(李彦松)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当事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6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233号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陕西道森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何宾线)

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

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7

(安汉)市监 (2021)89号

违反规定发布广告案

安康唯品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袁默)

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当事人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8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1号

传销案

冯贵月

冯贵月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9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2号

传销案

陈远军

陈远军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3号

传销案

张林彬

张林彬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1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4号

传销案

沈建成

沈建成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2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5号

传销案

尚密层

尚密层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3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6号

传销案

沈耀君

沈耀君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4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7号

传销案

 

向兴

向兴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5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8号

传销案

郝金敏

郝金敏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6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09号

传销案

何治东

何治东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7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10号

传销案

苟丹丹

苟丹丹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8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01-011号

传销案

陈秀兰

陈秀兰

参与传销行为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项)、《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警告。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83

发布虚假广告案

安康城投荣华康养置业有限公司

周顺泉

发布“70年无遮挡”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广告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主动履行;2021年6月1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日

 

3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90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安康德膳聚商贸有限公司

曾干彬

销售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美極”“Magg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从轻处罚情形。

主动履行;2021年7月6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1日

 

3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9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苏佳(安康市汉滨区振佳煤厂)

苏佳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1年7月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2日

 

3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92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宋承义(安康市汉滨区恒安煤厂)

宋承义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

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主动履行;2021年7月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2日

 

33

汉市当处字[2021]1-453

监督抽检塑料袋不合格案

曹文艳

曹文艳

经抽样检验,跌落试验不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34

汉市当处字[2021]1-454

监督抽检塑料袋不合格案

安康市南方商务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超市

任军

经抽样检验,厚度及偏差、跌落试验不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要求。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35

汉市当处字[2021]1-455

督抽检农膜不合格案

安康市汉滨区恒丰农技服务部

武其梅

经抽样检验,横向拉伸负荷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8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8日

 

36

汉市当处字[2021]1-467

监督抽检农膜不合格案

杨应奎

杨应奎

经抽样检验,横向拉伸负荷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37

汉市当处字[2021]1-464

监督抽检农膜不合格案

安康市全新农资服务有限公司

王玉奎

经抽样检验,横向拉伸负荷、横向直角撕裂负荷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38

汉市当处字[2021]1-465

监督抽检塑料袋不合格案

安康市好友多商贸有限公司兴安店

黄绪余

经抽样检验,厚度及偏差不符合GB/T21661-2008《塑料购物袋》标准。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39

汉市当处字[2021]1-466

监督抽检农膜不合格案

杨度飞

杨度飞

经抽样检验,横向拉伸负荷不符合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7日

 

40

汉市当处字[2021]1-468

监督抽检农膜不合格案

安康市汉滨区泰康农资商行

尤应哲

经抽样检验,拉伸强不符合GB/T4455-2019《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标准

当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五十一条。

主动履行;2021年1月29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9日

 

41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75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沙滨(安康市汉滨区霖超厨卫装饰商行)

沙滨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7日

 

42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76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白琛(安康市汉滨区柏林水岸建材经营部)

白琛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7日

 

43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77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李锷(安康市汉滨区天马建材装饰部)

李锷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7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7日

 

44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78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何龙立(安康市汉滨区龙立建材经营部)

何龙立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8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8日

 

45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81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许元明(安康市汉滨区满意帝王洁具经营部)

许元明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9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

 

46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82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李密(安康市汉滨区牧野卫浴经营部)

李密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9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

 

47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83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王亮(安康市汉滨区金蝉布艺窗帘店)

王亮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9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

 

48

安汉市监当处字[2021]1-484号

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安康市大辉煌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杨思军)

杨思军

坐便器为张贴能源效率标识

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主动履行;2021年4月29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