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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1-0065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06-16 16:25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1〕67号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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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1〕67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审批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3日

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兑现招商支持政策,构建一流营商环境,依据《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康市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汉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滨辖区内招商引资企业申报产业扶持奖励、经济贡献奖励等产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和兑付工作。

第三条  招商政策兑现工作由区招商中心和区发改局牵头,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等政策兑现部门配合,实行部门联合审批与双调度机制审定相结合制度。邀请区纪委监委进行监督。

第四条  部门联合审批工作遵循“依法依规、信守承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权责对等、支持到位、制衡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策兑现对促进项目建设和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招商引资企业申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资料:

(一)招商政策兑现联合审批表;

(二)企业“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三)企业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四)申请兑现招商政策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招商入园协议、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凭证、纳税情况证明、项目实际投资情况、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第六条  联合审批部门应在《联合审批表》中填写明确的审核意见,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可以委托实施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区招商中心负责收集企业申报资料,对照招商引资协议对企业申报政策内容出具初审意见;

(二)区发改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投资及运行情况进行真实性资料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重点项目推进和招商项目落地双调度会议审定;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政策兑现的相关事项进行落实。

第七条  严格工作时效。联合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完整提交的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重大问题及大额支持政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涉及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兑现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区招商中心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区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联合审批表

 

 

 

 

 

 

 

 

 

 

 

 

 

 

 

 

附件

汉滨区招商支持政策兑现联合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事项

 

申报金额(元)

 

申报依据

 

区发改及

招商服务中心联审意见

 

双调度

会议审定意见

 

备注

 

注:联合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如填写内容多,可另加附页说明。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