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安汉市监处五28字[2021] 第001号)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0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6-02 08:26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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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安汉市监处五28字[2021] 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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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朝纲经营销售超过有效保质期限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程惠万家购物广场 |
郭朝纲 |
2021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汉滨区五里镇龙头村十组的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程惠万家购物广场经行检查,现场发现在经营场所地下二楼西南角调味品区货架上发现四瓶加加汁凉拌料,其中三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一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3日,四瓶保质期均为18个月,四瓶加加凉拌汁调料都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经提取超市进货单显示该批加加汁凉拌调料共计进购12瓶,每瓶进价6.5元,零售每瓶9.5元,未超过保质期的已售卖7瓶,剩余5瓶加加汁凉拌料超过保质期,一瓶已售出,遂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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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超过有效保质期限的四瓶加加凉拌汁调料进行扣押没收,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元,4、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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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营业部。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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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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