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搬迁群众“居住簿”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1-0058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21〕59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3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5-31 09:36 |
汉政办发〔2021〕5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搬迁群众“居住簿”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便利全区跨镇、村易地搬迁群众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促进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快融入、能致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精神和相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易地搬迁群众“居住簿”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搬迁群众指汉滨户籍人口通过搬迁离开所在的镇、村(社区),在其他镇(街道)、村(社区)实际居住的人员,包括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陕南生态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的人口。
二、办理程序
1.由搬迁人员居住地村(居)委会负责,及时通知本辖区已入住的易地搬迁人员办理《居住簿》;新搬迁人员从自搬入居住地之日起可向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居住登记申请,即填写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2.村(居)委会收到易地搬迁人员提出的居住登记申请后,立即对入住时间、住址、房屋等情况进行核实,符合办理条件的,打印《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交申请人。
3.申请人持《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及户口簿、身份证到居住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簿》。
4.辖区派出所收到申请人《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后,原则上应当日内登记发放《居住簿》,最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各搬迁安置社区所在村(居)委会可统一采集辖区搬迁人员信息,向辖区派出所提供《易地搬迁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统一办理《居住簿》。
三、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持有居住簿的群众在居住地可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就近入学;
2.在居住社区所在村(居)委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社区卫生室新农合门诊费用报销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3.在居住地社区所在村(居)委会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权益查询等服务。
4.在居住社区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等民生政策。
5.在居住社区所在村(居)委会申报、办理不动产权证,享受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服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公益岗。
6.在安置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参加安置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7.搬迁群众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分红权及林地、荒山、宅基地等权益、收益不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实行搬迁群众“居住簿”制度,上级有要求,现实有需要,群众有期盼,是破解搬迁群众“原籍管不上,住地管不了”问题的创新举措,能够有效避免人户分离造成的管理脱节、服务缺位,对于提升搬迁安置社区治理水平,做好易地搬迁“后半篇文章”具有重要意义,各镇办、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全力抓好落实,确保在5月底前启动“居住簿”办理工作,8月底前本辖区已入住的易地搬迁群众90%以上“居住簿”办理完成。
(二)密切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把实行“居住簿”制度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相关镇办要迅速行动,专人牵头、专班负责,迅速组织有关村(居)委会大力宣传引导,调动群众积极性,并主动对接辖区派出所,加快“居住簿”办理;汉滨公安分局要制定详实方案,5月20日前完成制度制定、管理软件开发、户籍台账建立、“居住簿”印制等准备工作,并加强组织动员,合理调派警力,于5月底前启动“居住簿”办理工作;民政、医保、卫健、残联、教体、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要迅速做好工作衔接安排,确保搬迁群众真正能够在居住地办理和享受各类民生政策。
(三)切实保障。要坚持民生为本,切实保障搬迁群众权益。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要着力强化动态监测,精准掌握搬迁群众生产生活状况,做好临时救助、“三留守”关爱、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民生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做到政策宣传深入人心、政策落实不漏一人。户籍地所在镇办、村(社区)要积极协助搬迁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充分保障好搬迁群众在户籍地享有的收益、权益。
(四)强化督考。“居住簿”登记办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镇办、部门要迅速启动,加快推进,切实加强工作情况收集,对工作推进中的难题要及时上报区政府研究解决。区上将成立工作督导组,对各镇办、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地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问责。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