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1年4月份)

时间:2021-05-06 16:33  作者:源自: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8 

安康市汉滨区汪德莲早点铺(汪德莲)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安康市汉滨区汪德莲早点铺

汪德莲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得40元:

2、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佰元,罚没款合计贰佰肆拾元整(¥240.00)。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款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6

 

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7

安康市汉滨区福祉酒店(吴成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

安康市汉滨区福祉酒店

吴成侠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6

安康市汉滨区华庭饭店(李佰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安康市汉滨区华庭饭店

李佰琼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8

安康市汉滨区蒸浏湘小碗菜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安康市汉滨区蒸浏湘小碗菜餐饮店

刘松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0

安康市汉滨区觅小觅麻辣烫店(黄万保)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安康市汉滨区觅小觅麻辣烫店

黄万保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9

安康市汉滨区百福兴餐馆(苏金炳)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安康市汉滨区百福兴餐馆

苏金炳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5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有拈头火锅店(周升鹏)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案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有拈头火锅店

周升鹏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盘子)”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22

 

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1号

经营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程惠万家购物广场(郭朝纲)

郭朝纲


经查,该店鲜肉柜台经营的猪肉制品未盖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章,也无法提供该批猪肉制品的肉制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没收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

2、对经营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处以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5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

柯昌华


经查,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月27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安汉)食药监食罚〔2021〕36)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文昌路分公司

柯昌华


经查,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月23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3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南环路店(熊森森)

熊森森


经查,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2日的“豇豆”,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8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文昌路盛裕祥超市(杨正丽)

杨正丽


经查,该店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2月2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2号

施建远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期限使用日期案

施建远

 

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期限使用日期,共6盒。

1、对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期整改;2、对当事人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和期限使用日期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仟(3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

 

1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3号

安康市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安康市御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冯云

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共4种65盒。

1、没收过期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处以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行政处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6

 

15

(安汉)市监当罚字〔2021〕01-415号

安康市汉滨区仁尚人保健按摩店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按规章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仁尚人保健按摩店

 

经营食品进货时未按规章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警告。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19

 

1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1号

安康市汉滨区仁和大药房张沟桥店销售劣药

安康市汉滨区仁和大药房张沟桥店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22

 

1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2号

安康和寿药店销售劣药

安康和寿药店

 

销售劣药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22

 

1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7号

汉滨区戴小华美容美发器材店经营未定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汉滨区戴小华美容美发器材店

 

经营未定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1、没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处以违法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3 、处以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罚10000.00元 的行政处罚;4、罚款共计贰万(20000.00)元整。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自动履行15日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4.27

 

1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5号

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赵家净菜超市 (赵德康)

赵德康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事人赵德康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三、七项之规定。1、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共计4种69瓶;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4号

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张坤)汉滨区张滩镇张坤卤菜干货店

张坤


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事人张坤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二、三、七项之规定。1、对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共计4种108袋;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0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洪霞)安康市汉滨区陈宝星商行

洪霞


涉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

当事人洪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4462粒;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人民币捌仟零叁拾壹元陆角整的罚款(8031.6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51号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郑少云

郑少云

涉嫌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

当事人郑少云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假冒“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3278粒;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处以伍仟玖佰零肆角整的罚款(5900.4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7号

白琛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白琛

白琛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抽样检验,所检洗净功能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8号

徐琴(安康市汉滨区浩然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徐琴

徐琴

当事人经营的欧仕鹭牌快开龙头,经抽样检验,所检管螺纹精度、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39号

陈宝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陈宝强

陈宝强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便器用水量和安全水位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卫生陶瓷》、所检坐便器水效等级和坐便器水效限定值项目不符合GB25502-2017《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0号

卓庆新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卓庆新

卓庆新

当事人经营的巛牌花洒,Oumeite坐便器、手龙头产品抽样检验,经抽验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1号

唐甲峰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唐甲峰

唐甲峰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所检安全水位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卫生陶瓷》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2号

杨颜青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杨颜青

杨颜青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抽样检验,所检耐腐蚀性能、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23447-200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2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3号

马小燕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马小燕

马小燕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经抽验所检便器用水量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卫生陶瓷》、所检坐便器水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25502-2017《坐便器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3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4号

陈道錶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陈道錶

陈道錶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流量、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23447-200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3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5号

刘金平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刘金平

刘金平

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经抽样检验,所检表面耐腐蚀性能项目不符合GB18145-2014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3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46号

安康市汉滨区博龙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博龙建材经营部

郑儇琴

当事人经营的花洒经抽样检验,所检流量、手持式花洒防虹吸性能项目不符合GB/T23447-200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14日

 

33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6号

赵玉平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赵玉平

赵玉平

经调查,当事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3个;处相当于销售额两倍的罚款160元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6日

 

3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67号

朱莉莉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

朱莉莉

朱莉莉

经调查,当事人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4个。

主动履行;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