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1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安康市汉滨区刘学安商店 |
刘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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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销售的500ml 52%vol生产批号为20170604H 90316301的 “西凤国凤缘酒”191盒及500ml 52%vol生产批号为20170608H 903160302的 “西凤国凤缘酒(礼品盒装)”749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处罚。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逾期(2021年3月9日)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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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马坡岭鲁家油坊 |
鲁信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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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店生产经营的加工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的芝麻油(压榨),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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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1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张滩店 |
黄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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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的“开胃豆角”,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免予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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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8号 |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恒轩商行 |
闫闫 |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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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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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6号 |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康伟商行 |
都杰侠 |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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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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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7号 |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安康兴永正商贸有限公司 |
王轩 |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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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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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9号 |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鸿丰商行 |
丁礼虎 |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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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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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5号 |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帝一鑫商行 |
祝佳康 |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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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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