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1年3月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9 10:5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法定代

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1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安康市汉滨区刘学安商店

刘学安


经查,该店销售的500ml 52%vol生产批号为20170604H 90316301的 “西凤国凤缘酒”191盒及500ml 52%vol生产批号为20170608H 903160302的 “西凤国凤缘酒(礼品盒装)”749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处罚。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2021年3月9日)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0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马坡岭鲁家油坊

鲁信康


经查,该店生产经营的加工日期为2019年9月24日的芝麻油(压榨),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1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张滩店

黄绪余


经查,该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的“开胃豆角”,经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免予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4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8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恒轩商行

闫闫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6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康伟商行

都杰侠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7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安康兴永正商贸有限公司

王轩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9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鸿丰商行

丁礼虎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1-25号

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帝一鑫商行

祝佳康

涉嫌未明码标

价销售商品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给予: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2000.00元);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