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2020年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1-30 09:03 |
证明事项保留目录 | ||||||||||||
填报单位:汉滨区司法局 联系人: 周修庭 电话: 09158117531 填报日期:2020年11月25日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保留理由 | 办事指南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出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公证 |
《公证法》第2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民发〔2020〕20号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村、社区等 | 区级 | 法定 | 到社区、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原工作单位开具 | |||
2 | 死亡证明 | 办理公证 | 《公证法》第2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医疗机构或派出所 | 区级 | 法定 | 到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开具 | |||
3 | 无犯罪证明 | 办理公证 | 《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派出所 | 区级 | 法定 | 到公安机关开具 | |||
4 | 婚姻状况 | 办理公证 | 《公证法》第27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民政部门或社区 | 区级 | 法定 | 民政部门或社区等 | |||
5 | 存款证明 | 办理公证 | 《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银行 | 区级 | 法定 | 到银行开具 | |||
6 | 不动产登记 | 办理公证 | 《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区级 | 汉滨区公证处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区级 | 法定 | 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开具 | |||
7 | 贫困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区级 | 汉滨区法律援助中心 | 镇办 | 区级 | 法定 | 到经常居住地的村或社区开具 | |||
8 | 城镇职工医保转移证明 | 医保转移 | 《关于做好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7号) | 新的参保单位 | 汉滨区医保中心 | 区级 | 医保待遇接续 | 到新的单位参保证明或新单位劳动合同或人事调动函 | ||||
9 | 城镇职工医保终止证明 | 医保终止 | 《关于做好全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77号) | 本人 | 汉滨区医保中心 | 区级 | 多处,重复参保 | 需出具离职证明,离职合同 | ||||
10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证明 |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发〔2020〕52号),第一项严格家庭收入标准认定 | 区级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务工单位 | 其他 |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由务工单位出具 | |||
11 | 无房证明 | 公租房证明 |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发〔2020〕55号),第一项严格家庭收入标准认定,第四项家庭财产的认定 | 区级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市级 | 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拥有房产、商铺或办公用房等不动产 | 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 | |||
12 | 工商企业证明 | 公租房证明 |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发〔2020〕55号),第一项严格家庭收入标准认定,第四项家庭财产的认定 | 区级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市场监管部门 | 县级 | 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工商登记信息或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注册资金(参股)不超过15万元 | 到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13 | 车辆证明 | 公租房证明 | 安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安住保发〔2020〕55号),第一项严格家庭收入标准认定,第四项家庭财产的认定 | 区级 | 区住房保障中心 | 区车管所 | 市级 | 申请人家庭成员无车辆登记信息或有车辆信息但车辆价值不超过14万元。 | 区车管所出具 | |||
14 |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 招投标、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的通知》(安政办发〔2017〕136号)规定各建设领域项目招投标组织部门在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前,必须要求投标企业到人社部门对其前三年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进行评价确认,县区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参加本县境内的招标,由本县人社部门开具无拖欠证明,其他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由市人社部门开具无拖欠证明。 | 市、县两级 | 企业 | 人社劳动监察机构 | 市级 | 区级 | 能进一步预防和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企业携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交由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现场评价确认后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 ||
填表说明:请各单位认真梳理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是否需要申请人出具有关证明。《安康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20年版)》可在市政府网站查询,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事项可在陕西省权责清单统一公布平台上查询,网址:http://qzqd.shaanxi.gov.cn/smp/index.ac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