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绿松石矿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21〕22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3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3-09 10:43 |
汉政字〔2021〕2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绿松石矿非法开采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辖区绿松石矿非法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护区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集中开展辖区绿松石矿非法开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绿松石矿非法开采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绿松石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开采、运输、销售、收购、加工等活动。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辖区所有非法开采绿松石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一切非法开采经营活动,自行撤出人员,拆除设施设备。拒不停止非法开采经营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追缴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凡主动到公安、自然资源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的非法开采经营人员,可视情节予以从轻处罚,逾期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
四、辖区村民对在个人承包土地和林地范围、居住房屋院场周边从事非法采矿活动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采矿提供场地场所、交通、水电等作业条件,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党员干部参与绿松石开采牟取利益,包庇非法开采行为,为非法开采行为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严格执法,确保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取得实效。
八、广大干部群众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非法开采、偷运、销售绿松石矿产资源的危害性,积极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检举揭发非法开采行为,支持和配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共同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对群众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区自然资源分局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电话:0915-3213384)。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9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