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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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02-22 11:09 发布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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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讲: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理解适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另对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