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民法典宣讲: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政府法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2月22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1-02-22 11:09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理解适用
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另对单方收养设定“年龄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