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分红带贫模式的建议
题目 | 关于调整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分红带贫模式的建议 | ||||||
提交日期 | 2020-10-17 | 提案来源: | 是否调研 | 是 | 提案类型: | ||
提案者 | 钱广 | 回复联系人: | 建议承办单位 |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 |||
正文 |
案由: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推进。而无论是脱贫攻坚战还是乡村振兴战略,都是为了解决当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人民群众长期稳定增收、生活乐业安居。 发展农业产业是助推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农业产业能够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有效提高广大村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受益面,彻底解决农村产业和农民就业问题,有了产业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就有了“主心骨”,不仅能带动当地富起来,还能激活贫困群众的“自我造血”能力,取得立竿见影、持续稳定的脱贫效果。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不断完善“党支部+X+贫困户”和“村有四式、户有八法”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截至目前,累计使用涉农整合资金15.4亿元用于产业发展,231个贫困村率先实现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清零,每个贫困村均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和互助资金协会。在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将财政投入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涉农整合资金作为股金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园区、合作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园区务工、反租倒包、年底分红带动贫困户增收。 尽管这种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固定收益分红的带贫模式在助力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由于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园区、合作社)所发展的农业产业投资见效慢、回收期长、抗风险能力差,导致产业园区和合作社使用村级集体资金还未实质性盈利,就面临着年底分红的问题,甚至不得不使用本金进行分红,这样既给刚刚起步的产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困难,也严重挫伤了产业园区和合作社法人的积极性,更也不利于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 建议: 建议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园区、合作社)的村级集体资金,用于园区和合作社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这部分资金可以免于分红,可将这部分资金修建的基础设施划归村集体所有,剩余真正使用到产业发展中的资金则按照比例进行分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