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分红带贫模式的建议

题目 关于调整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分红带贫模式的建议
提交日期 2020-10-17 提案来源: 是否调研 提案类型:
提案者 钱广 回复联系人: 建议承办单位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正文

案由: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推进。而无论是脱贫攻坚战还是乡村振兴战略,都是为了解决当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人民群众长期稳定增收、生活乐业安居。

发展农业产业是助推脱贫攻坚的有力抓手,农业产业能够为农村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有效提高广大村民在产业发展中的参与度和受益面,彻底解决农村产业和农民就业问题,有了产业支撑农村经济发展就有了“主心骨”,不仅能带动当地富起来,还能激活贫困群众的“自我造血”能力,取得立竿见影、持续稳定的脱贫效果。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区不断完善“党支部+X+贫困户”和“村有四式、户有八法”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截至目前,累计使用涉农整合资金15.4亿元用于产业发展,231个贫困村率先实现集体经济“薄弱村”“空壳村”清零,每个贫困村均建立了集体经济组织和互助资金协会。在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各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作用,通过将财政投入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涉农整合资金作为股金入股到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园区、合作社),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园区务工、反租倒包、年底分红带动贫困户增收。

尽管这种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通过固定收益分红的带贫模式在助力脱贫攻坚、带动贫困户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是由于新型经营主体(产业园区、合作社)所发展的农业产业投资见效慢、回收期长、抗风险能力差,导致产业园区和合作社使用村级集体资金还未实质性盈利,就面临着年底分红的问题,甚至不得不使用本金进行分红,这样既给刚刚起步的产业发展带来更大的困难,也严重挫伤了产业园区和合作社法人的积极性,更也不利于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

建议:

建议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园区、合作社)的村级集体资金,用于园区和合作社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这部分资金可以免于分红,可将这部分资金修建的基础设施划归村集体所有,剩余真正使用到产业发展中的资金则按照比例进行分红。

回复

类别:B

汉区农局函[2020]47

签发人:刘天保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区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第24 号提案的复函

钱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村级集体资金入股新型经营主体分红带贫模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汉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园区、合作社)的村级集体资金,用于园区和合作社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这部分资金可以免于分红,可将这部分资金修建的基础设施划归村集体所有,剩余真正使用到产业发展中的资金则按照比例进行分红”的建议很好。

2017年汉滨人民政府印发了《汉滨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办法》对资金使用形式、范围、资金分红进行了明确。其主要目的是将脱贫攻坚涉农整合资金通过“拨改投”方式固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按照“区级统筹、镇办管理、村级所有(固定收益分红)、企业使用”原则,其中新型经营主体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固定收益分红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使用资金经营主体协商确定,按照经营发展不低于6%作为固定收益分红,实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低于2%固定收益分红。目的是不断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现村(社区)集体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有钱办事、有人管事的良性发展轨道,为下一步乡村振兴奠定扎实基础。

目前区政府正在安排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部分使用过产业发展等项目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实地调研,目的是通过实地调研找出切实可行解决办法,您提出的建议很具有操作性,对投入到新型经营主体的村级集体资金确实用于水、电、路、厂房等基础设施建建设,如果将该部分基础设施资产产权明晰并移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村(社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重新和新型经营主体签订债权协议进行明确,这样既明确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公益设施的权属、又能促进企业将有限的资金更好用于产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兴旺。

非常感谢您的好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通过实地调研了解,并将您的建议汇总上报区政府,力争拿出具体解决措施。再次感谢您对我区新型经营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真诚欢迎您来我局督促检查工作!

汉滨区农业农村局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