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22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1-13 15:27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0〕4号 有效期至项目实施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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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的通知

 安汉规〔2020〕007-区政办006

汉政办发〔2020〕4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调整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区电子商务产 业发展,根据《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陕西省商务厅《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陕商发〔2018〕36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国家商务部、财政部、扶贫办安排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2000万元。

第三条  资金管理原则: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实施企业。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互 联网产业办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对专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确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组织项目评审、资金拨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立,第三方机构运营,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监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公益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促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复)印机等办公设施设备,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维护(含项目期房租、水电、网费等)。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规范运营,有完整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支持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及运营,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新建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包括装饰装修、相关设施设备购置、补贴上网费用等,为村民提供电商知识普及推广、政策宣传、网络代购代销、邮件快递代收代发等功能。享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镇、村服务站点应对从事电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培训、小微电商(网商) 孵化、当地农特产品资源整合、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和贫困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服务覆盖率均达50以上。鼓励采取股权债权合作方式创新实施。

第七条  支持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辖区内邮政、商贸流通、供销等企业牵头整合物流资源,建设区级物流快递仓储分拣中心、镇、村物流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以及对购置专用物流配送车辆、本地产品物流配送给予补贴。开辟城区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解决农村电商物流“最后一公里”的 问题。针对区镇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补贴物流车辆每台不超过车辆购置金额的30,且每台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主要用于区域公共物流配送中心的网货配送,不得改变用途且3年内不得转让。

第八条  支持农村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开展“农商互联”网销产品对接工作,推动农村生产、加工、流通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合作, 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构建紧密的供应链条。立足市场需求, 加强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分级、包装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品上网销售,带动农民增收。

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上行综合服务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 3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农村产品标准化、认证、追溯、品牌培育、宣传推介等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产品转变为适合网销的标准商品,带动本地经济发展。鼓励采取股权债权合作方式创新实施。

第十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 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制定符合汉滨区电子商务产业特点的电子商务培训计划,项目期内完成电子商务培训3000人次。支持有实力和培训体系完善的各类电商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对区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定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的机构须具有相关培训资质、足够的师资力量和设施设备条件;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三是要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定的委托培训协议和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各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 地点、课程安排、课程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培训活动照片。培训档案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依据。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不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 设备、桌椅和完善课程体系等支出。

第十一条  电商助力脱贫攻坚,该项目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依托电商企业对接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支持电商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连接机制,鼓励区内电商企业开展电商扶贫行动,培育支持一批扎根本地的电商企业。建立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电商服务站点、合作社、供应链企业+贫困户的助贫机制,利用电商开展创业或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店,积极探索更多有效的电商扶贫举措,更好的助推脱贫攻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符合相关项目 要求资质的企业法人,经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电子商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五)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书面验收申请。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照招标合同,支付部分资金,通过中省验收后,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严 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向区互联网产业办、财政局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有调整,经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财政局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