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1月04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1-04 11:0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和汉滨区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滨区2020年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资金2000万元,该专项资金来源于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五条 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升级改造,该项目资金不超过8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在城东新区数字经济产业园扩建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完善电商大数据、线上线下交易体验、企业孵化等功能布局,统筹品牌、认证、品控、营销、培训等服务,提升区级电商服务中心功能,积极培育引导全区优质电商企业向园区汇聚、抱团引领发展,提升改造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全力推动电商服务集聚发展,打造电商产业聚集区。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办公桌椅、电脑等设施设备,搭建区镇村三级电商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支持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日常运营维护(房租、水电等除外)。
第六条 支持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提升汉滨区电子商务物流快递配送中心以及汉滨区电子商务仓储分包配送中心的功能服务,发展智慧物流,建立适应“工业品下乡、农村产品进城”双向流通需要的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从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到村级网点1天内完成配送。进一步整合辖区内邮政、商贸流通、电商等企业,采取“多站合一、资源共享”的市场化方式,完善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支持配套物流相关设备,进一步提升农村物流水平,降低物流配送成本。新建3000余平米的智慧物流中心,增添智慧仓储物流设施设备,新建智慧管理系统,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整合全区物流快递资源,推动统仓共配,发展共同配送,提升配送效率。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扩建汉滨区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中心,建设网红直播基地,完善多层次农村电商培训机制,注重提升培训质量,针对企业、农业合作社、个体户、农户等农村电商各类经营主体开展分层分批培训,对辖区内有电子商务学习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针对农业园区、农民合作社和农特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产品认证、策划包装、品牌注册等专题培训,针对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管理人员开展电子商务资源对接培训,重点开展精准培训和提升培训,注重培训后跟进服务,提升培训后创业就业孵化率。
第八条 支持完善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该项目资金不超过4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完善产品供应链体系,支持商贸流通企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本地传统商贸流通企业积极对接大平台,学习先进经营理念,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商品流通网络,将工业品下行服务链条不断向镇村延伸。同时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服务,为农村产品提供品控、溯源、品牌培育等服务,促进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发展。支持购置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建立汉滨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并围绕农特产品流通标准化,加快农特产品“双品一标”认证及SC认证工作,通过对接消费扶贫大市场,建立供销帮扶对接机制,全面整合辖区市场资源,全方位打通农村产品供销流通渠道,并紧跟网络营销新趋势,利用抖音、快手、头条等平台,全方位打通本地农特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有从事相关业务的经验,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和拨付按各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由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项目承办单位(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规范,及时向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资金用途, 随意调整项目实施范围、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三年内申报电子商务扶持方面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使用专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根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性专项审计,保障资金资产安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使用的原则,若有调整,经区财政局、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会商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调剂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互联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项目实施完毕止。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