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石滩水库管理的公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0-0172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20〕43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2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5-22 15:11 |
汉政字〔2020〕4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黄石滩水库管理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黄石滩水库库区管理,保障水库蓄水、防汛度汛及城镇居民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黄石滩水库的库区校核洪水位高程422.9米以下地带为管理范围;高程425米以下或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二、黄石滩水库大坝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300米、溢洪道和其它泄水建筑物两侧各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三、黄石滩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但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黄石滩水库的坝体及其设施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
五、黄石滩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及排污等;
(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库区内从事网箱养鱼、捕鱼、炸鱼、毒鱼等污染水生态、水环境行为;
(五)禁止建设影响水库正常运行、危害水体安全、坝体安全及工程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阻挠、破坏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和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