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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72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5-22 15:11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20〕43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石滩水库管理的公告

 

汉政字〔2020〕4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黄石滩水库管理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黄石滩水库库区管理,保障水库蓄水、防汛度汛及城镇居民饮用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黄石滩水库的库区校核洪水位高程422.9米以下地带为管理范围;高程425米以下或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二、黄石滩水库大坝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300米、溢洪道和其它泄水建筑物两侧各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三、黄石滩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性质不变,但土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黄石滩水库的坝体及其设施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损毁。

五、黄石滩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及排污等;

(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库区内从事网箱养鱼、捕鱼、炸鱼、毒鱼等污染水生态、水环境行为;

(五)禁止建设影响水库正常运行、危害水体安全、坝体安全及工程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阻挠、破坏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和其它影响安全运行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