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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建议的函

文件名称 关于征求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见建议的函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目录: 重大决策预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7-29 17:38

为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西部机场集团安康机场有限公司起草了《关于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提请汉滨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将《通告》主要内容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建议起止日期为2020年7月29日至2020年8月28日。公示期满后,将按程序送审发布。
  请广大市民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文字稿送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五星街38号),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853274358@qq.com。

联系人:樊洪

联系电话:0915-3220657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安康富强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陕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

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北延伸至汉滨区大河镇双明村、谭坝镇蔡家山;南延伸至汉滨区瀛湖镇青春村、旱田堡),跑道端外20公里(西延伸至汉阴县双乳镇新塘村龙王寨、陈家沟;东延伸至汉滨区关庙镇刘湾村、皂树村)。

(二)机场净空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各类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机、风筝、孔明灯以及其他升空物体;

7.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燃放烟花、焰火;

8.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9.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10.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和保护要求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其中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重点保护区域。

(一)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1.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中轴分别向南、北两侧各延伸500米,从机场跑道两端入口分别向东、西各延伸500米,形成的东西长3600米、南北宽1000米的矩形;

2.以汉阴县双乳镇新塘村导航台(西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3.以高新区八里村导航台(东导航台)为圆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范围内。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保护要求

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存放金属堆积物;

3.种植高大植物;

4.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国务院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关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电力、通讯和有高度设施以及设置、使用非民用无线电台(站)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情况的巡视检查,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活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有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机场安全和运营受到影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

(五)《安康富强机场净空保护区一体化图》公布实施后,保护区域以新发布为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