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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33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9-03 15:53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0〕90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0〕90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庙、县河、关家、坝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汉滨区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

汉滨区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省市有关要求,为稳妥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后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按照《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镇办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前期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20209月中旬前全面取缔全区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对依法取得相关手续的合法养殖户依规进行补偿,积极引导有意愿的野生动物养殖户转型转产。

二、处置措施

(一)立即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由区林业局牵头,撤销相关单位或个人持有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和文书;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经营范围含有“陆生野生动物食品加工、经营”等内容的养殖户不予受理,立即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二)依法依规处置存栏动物。由区林业局牵头,各相关镇配合,与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签订补偿处置协议,进行分类处置。由区林业局指导,相关镇村配合,按程序对部分野生动物无害化处理。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畜牧法》有关规定,将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人工繁育梅花鹿、野猪、野鸡等进行移交管理。

三、补偿办法

对合法养殖、依规停业的繁育场所,且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养殖并配合完成处置的,由区级财政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野生动物补偿处置。按照《陕西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处置补偿指导标准,确定野生动物补偿标准如下:果子狸1090元/只,王锦蛇300元/条,具体补偿费用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区林业局,待处置完成通过验收后由区林业局一次性支付给相关养殖户。

(二)转产转型政策扶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由各相关镇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退出养殖或引导转产转型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相关镇配合,对手续齐全且有意愿利用原有圈舍转产的养殖户,按照脱贫攻坚和产业发展相关政策优先予以扶持,引导养殖户平稳转产。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摸底阶段:对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加强政策宣讲,引导养殖户明晰政策、调整发展方向。区林业局会同各相关镇对繁育场所从业主体、人员和在养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持有证件等情况进行核实和签字确认登记,核实确认情况作为相关补偿认定基数。

(二)集中处置阶段:区林业局成立工作组,负责与各养殖户商定退出养殖具体补偿金额、签订退出养殖和野生动物处置协议、补偿资金兑付等工作;由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撤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行政许可手续;各相关镇负责督促养殖户按要求做好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三)验收帮扶阶段:由区林业局牵头,在全区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检查验收,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及时跟进督办,对已完成转产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相关镇加强后续扶持,确保养殖户平稳转产、贫困养殖户不返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林业、财政、发改、行政审批、农业农村、扶贫等部门和各相关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主体退出补偿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专人负责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退出补偿和处置有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工作人员要密切配合,确保9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各相关镇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工作组迅速组织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后续相关工作,要坚决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推进工作落实。

(三)严格补偿程序。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处置补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区林业局负责资金兑付,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置工作的迅速补偿到位;对超过规定时间未配合处置到位的不予转产扶持;对拒不配合、态度恶劣的相关场所和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涉及违法违规事项依法进行查处。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