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安康金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过期a-淀粉酶检测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经过2020年7月2日听证会,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未造成实质性损害, 依据疫情期间汉滨区“六保六稳”文件精神,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过期医疗器械“a-淀粉酶检测试剂”2支;3.对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处以贰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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