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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汉滨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汉滨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07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20〕55号 有效期3年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29 15:40


安汉规〔2020〕005-区政办004

汉政办发〔202055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汉滨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汉滨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28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建立健全长效养管机制,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汉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县、乡、村三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四条  县道、乡道的路产所有权归国家。

村道用地属村集体建设用地,路产所有权归村民委员会集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或改变村道用途。

依法界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应不少于1米属公路用地范围。

县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不少于10米,山区不少于5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3米;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2米;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平川地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山区不少于3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不少于2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以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遵循以区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鼓励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七条  区财政、审计、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全区农村公路养管工作。


第二章 养护责任主体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路长制”,落实区、镇(街办)、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审定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养管计划;协调各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养护工程和养护计划;组织检查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养护质量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全区县道和乡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对村道养护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并予以质量监督检查;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计划批复,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和县、乡道日常养护的招投标和验收工作;负责兑现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考核、验收镇(街办)列养的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村道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工作,统筹安排、督导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建立村级公路管理议事机制和公益性岗位考核机制,落实“路长制”,引导全民树立爱路护路意识;负责养护道路巡查工作,发现涉路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区交通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协助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对辖区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本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管理村道养护公益性岗,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护,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侵占、损毁公路路产违法行为,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配合交通执法部门严厉查处涉路违法行为,保护村道路产路权完整。


第三章  养护组织


第十二条  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公开选聘具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养护。

第十三条  村道养护由镇(街办)组织,通过开发设置村级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或采用其他渠道吸纳当地村民从事日常养护,选聘过程中要达到公开选聘,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需要使用临时用地和砂石料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调配合,积极提供便利条件,为公路养护作业划定必要的取土、采石、挖沙、堆料、机械安置等场地。


第四章  养护计划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计划,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区交通运输局审批。由选聘的养护企业或下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村道日常养护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乡道的养护工程计划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村道的养护工程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下达建设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养护内容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第十八条  日常巡查是为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其他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日常保养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小修是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的轻微损坏进行的修补。

第十九条  养护工程是对影响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正常使用的功能性和结构性病害进行的修复处治。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公开养护路线名称及里程、养护单位、养护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管资金分养护工程经费、日常养管经费、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巡查、路政管理专项工作经费。养护工程费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安排的专项补助执行。区政府将日常养护费和管理机构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日常养管费由市、区两级按2:8比例分担筹措。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养护巡查、路域环境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工作经费按年度日常养管经费总额的6%预算拨付。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区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设立资金专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或变相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农村公路养管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筹资长效机制。

县、乡道的养管资金随市场日劳动工资标准上涨而逐年按比例适度调整,年增长比例不低于5%;村道除区政府每年补助的日常养护费外,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采取“一事一议”、村集体资产性收益和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资金,用于设立村级公路养护及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水毁抢修预备金,以备应急救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或变相截留、挤占、挪用、坐支、私分、贪污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资金;情节较重的,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养护企业是县道和乡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各养护企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区交通运输局及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开展公路交通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与兑现养护经费挂钩,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养护企业应与养护作业人员(道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短期内难以排除的应做好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列养的县道和乡道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所列养的道路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条  养护作业人员(道工)上路开展养护作业时必须穿标制服,养护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合理安排养护作业时段,避开车流高峰,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加强养管机械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无证驾驶,严禁车辆(机械)带病作业。

第三十二条  道路急弯、塌方、滑坡、路基缺口等病险地段由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及时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限时治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交通综合执法部门、交警和驻地派出所,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加强辖区内机动车辆及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用车、摩托车的管理,对无证照驾驶,违章载客、病车上路、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要予以劝止,并及时报告公安交警、驻地派出所等部门。

第三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做好配合善后处置工作。


第八章 公路抢险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遭遇灾情、险情需要抢险救灾时,应按照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管理主体职责,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通力配合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七条  县道和乡道抢险救灾由区交通运输局指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辖区各养护企业具体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支持、密切配合。除特大地质灾害外,县、乡道应在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内抢通。

第三十八条  村道抢险救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村民委员会组织养护道工和受益村民具体实施。村道一般应在72小时内抢通。


第九章 公路绿化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栽植、群众参与”的原则,县乡道绿化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实施,村道绿化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栽植管理。由区林业局负责技术指导并提供种苗。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的树木一律不得随意砍伐或毁坏,确需砍伐或更新树木品种的,县乡道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向区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砍伐审批手续;村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林业部门申请办理砍伐审批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530日至2025530日止,期满自行失效。201392日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常态化、科学化、规范化,加快建设“四好农村路”,根据《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农村公路养护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和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县道、乡道、通村公路养护质量的考核。

第四条  将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纳入区政府对镇(街办)、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除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办法,监督和考核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和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公开选聘具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质的企业养护县道和乡道;对村道养护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镇(街办)承担本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镇(街办)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考评细则,组织做好道路日常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外业质量、内业管理、安全管理和路域环境四个方面。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达到路面整洁、路基稳定、桥梁安全、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等要求。

第十一条  县道养护道工上路作业每月不少于15天,乡道和村道养护道工上路作业每月不少于10天。养护企业和镇(街办)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养护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十二条  镇(街办)负责组织开展镇(街办)域内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建制村(社区)应建立村级公路管理议事机制,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实施村道日常养管工作,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

第十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农村公路防汛及应急抢险预案。定期开展公路病害及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处治工作台账,第一时间报告排查发现的重度病害、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实行台账销号管理,及时处治病害隐患。

第十四条  公路控制区内干净整洁,无建筑生活垃圾,无乱堆乱放,路宅、路田分界清晰。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月巡查,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考核情况的通报。

第十六条  月巡查县道和乡道比例不低于100%,村道比例不低于20%,季度考核村道比例不低于30%,年度考核村道累积比例不低于100%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由四个季度考核得分加权平均得出总分,其中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分别占30%,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各占20%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优、良、中、次、差”5个格次。优(得分 QUOTE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与年度养护费兑现挂钩,县道和乡道考核达到优等的100%兑付养护费;达到良等的兑付90%;达到中等兑付80%;达到次等的兑付70%;达到差等的不予兑付养护费。养护企业本年度综合考核达次等以下的(含次等),下年度不再购买其服务。

第二十条  村道考核达次等以下的(含次等),该路段公益性岗位在下个年度不得继续聘用,镇(街办)综合考核达次等以下的(含次等),扣除其相应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汉滨区建制村“村村通客车”运营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我区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省市区关于加快推进建制村通客车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按照《汉滨区村村通客车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补贴是指对“村村通”运营企业购车、运行成本和经营亏损等实行财政补贴。

    第三条  根据《汉滨区“村村通客车”工作实施方案》,对在完成“村村通客车”任务期间,符合“村村通”客车投放车型、运营方式及经营主体相关要求,经营汉滨区范围镇与村、村与村之间客运线路、区域化经营或电话预约响应方式的农村客运车辆,给予财政补贴。通村客运运行方案可根据群众出行需求的变化由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科学调整、优化。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为汉滨区境内经营“村村通客车”的客运企业。

第五条  财政补贴分为购车补贴、经营亏损补和车辆安全设施等成本投入补助三个部分。

(一)对新购农村客运车辆,在办理完营运手续并正式投放后,按每座1000元给予购车补贴。对非转营客车,在加入客运公司,完成改造并办理合法手续投入市场运营后,按每座500元补贴。

(二)对通村客运经营性亏损,每车一次性给予5000元直补。

(三)对本次投放的通村客运车辆在安装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实施必要的安全保养维护方面所做的成本投入,每车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助,其中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费用、车载定位装置流量费、车辆二级维护保养费用等。

(四)关于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和交强险补贴,凡经交通运管部门许可的农村客运车辆,按照每年中省财政部门相关补贴标准额度,进行全额补贴发放。

第六条  服务质量考核。由区交通运管部门对“村村通”实施全过程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按照《陕西省道路客运企业及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经营的服务质量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企业在“村村通”运营过程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补贴:

(一)未按批准的线路、区域及班次、班时运行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二)车容不整、拒载,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等未按规定执行的,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四)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五)考核年度内擅自中断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五天及以上的,或擅自中断服务次数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

(六)企业在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被考评为A级(不含A级)以下的。

第八条  资金保障。“村村通”财政补贴所需资金主要由区交通运输部门通过申报省补专项资金解决。 

第九条  补贴资金拨付。每年初由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向区交通运管部门提交申请,由区交通运管部门根据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审查,并对照补贴标准进行核算,对考核结果及补贴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下拨资金并兑现上年度补贴。

第十条  资金管理。政府补贴的项目资金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和检举“村村通”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分表



附件

汉滨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分表

                      路线

考核项目

考核细目及分值

计分规则

得分

.外业质量(60分)

1.路面清扫保洁痕迹明显,保持路面整洁无坑槽、无抛洒杂物、无占用路面现象。(18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边坡稳定,无冲沟、内坡高1米以内无15cm以上杂草,行车范围内无侧伸树枝或其它遮挡物;及时清理公路塌方;防护及支挡结构表面整洁,顶部、沉降缝和伸缩缝内无杂物(10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3.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无杂草、杂物、土石等淤积,排水畅通,路面、边沟无明显积水。(10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整体平整无坍塌沉陷、无堆占、无杂物,未硬化的土路肩上无15cm以上杂草。(6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桥梁外观整洁,无杂物;桥面无积水。排水孔、伸缩缝内无杂物;护墙、栏杆完好无损;基础无冲刷、掏空。(5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6.防护栏(防撞墙)表面整洁,无破损,顶部无杂物;标识标牌基础牢固、清洁醒目、完好无破损、无遮挡,(6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7.绿化定期除草、浇水、修剪,保证其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枯死、无损毁。(5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内业管理(15分)

养护责任单位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重点查看有无年度或季度工作安排、总结;有无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有无道工人员名册、道工管理细则或办法;有无道工考勤记录和工资报酬兑现记录。镇(办)、村应明确分管领导负责村级公路养管,健全村级公路建养管相关议事制度,按时更新“两图一表”,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实行“路长制”,维护路产路权安全(15分)

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20分)

1.有年度农村公路防汛抗洪抢险、冬季除雪除冰防滑以及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5分)

健全得分,不健全不得分

2.每年至少开展两次(4月、10月)公路病害及安全隐患大排查,逐路建有相应的病害隐患处治工作台账,并按时上报,按期完成处治任务。(5分)

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第一时间上报并组织应急抢险,发现路基缺口、路面沉陷、特坏路段、地质灾害、易落石路段和安防设施损坏等路段应及时上报,并规范设置警示标识;有路政案件信息上报记录。(10分)

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路域环境(5分)

公路控制区内无乱占乱建、乱堆乱放,无打场晒粮等现象,公路沿线无白色垃圾,沿线通行视线良好,整体路域环境优美。(5)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合计

检查人:

养护责任单位:

检查时间:


注:1.以此表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季度检查或年度考核。2.对发现的问题不仅要扣分,还应下达限时整改督办通知单,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

汉滨区村级公路养护质量考核评分表

                      路线

考核项目

考核细目及分值

计分规则

得分

.外业质量(60分)

1.路面清扫保洁痕迹明显,保持路面整洁无坑槽、无抛洒杂物、无占用路面现象。(18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边坡稳定,无冲沟、内坡高1米以内无15cm以上杂草,行车范围内无侧伸树枝或其它遮挡物;及时清理公路塌方;防护及支挡结构表面整洁,顶部、沉降缝和伸缩缝内无杂物(10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3.边沟、涵洞等排水设施无杂草、杂物、土石等淤积,排水畅通,路面、边沟无明显积水。(10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整体平整无坍塌沉陷、无堆占、无杂物,未硬化的土路肩上无15cm以上杂草。(6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桥梁外观整洁,无杂物;桥面无积水。排水孔、伸缩缝内无杂物;护墙、栏杆完好无损;基础无冲刷、掏空。(5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6.防护栏(防撞墙)表面整洁,无破损,顶部无杂物;标识标牌基础牢固、清洁醒目、完好无破损、无遮挡,(6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7.绿化定期除草、浇水、修剪,保证其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枯死、无损毁。(5分)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内业管理(15分)

内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无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有无道工考勤记录,健全村级公路建养管相关议事制度,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实行“路长制”,维护路产路权安全(15分)

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安全生产(20分)

1.有年度农村公路防汛抗洪抢险、冬季除雪除冰防滑以及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预案。(5分)

健全得分,不健全不得分

2.每年至少开展两次(4月、10月)公路病害及安全隐患大排查,逐路建有相应的病害隐患处治工作台账,并按时上报,按期完成处治任务。(5分)

完成得分,未完成不得分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突发性事件、灾情、险情等,应第一时间上报并组织应急抢险,发现路基缺口、路面沉陷、特坏路段、地质灾害、易落石路段和安防设施损坏等路段应及时上报,并规范设置警示标识;有路政案件信息上报记录。(10分)

每少一次扣2分,扣完为止

.路域环境(5分)

公路控制区内无乱占乱建、乱堆乱放,无打场晒粮等现象,公路沿线无白色垃圾,沿线通行视线良好,整体路域环境优美。(5)

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合计

检查人:

养护责任单位:

检查时间: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