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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12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7-01 09:47 发布文号: 汉政办发〔2020〕63号 有效期两年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汉政办发〔2020〕6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汉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抖音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服务能力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区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二章  设立和关闭

第五条  全区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信息办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第六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并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相关责任人名单报区政府信息办备案,若有调整及时报备。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应用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1条。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发布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推广盈利性机构媒体的;

(十二)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著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区委、区政府以及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四章  管理责任与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要实行“先审后发”原则。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对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严格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坚持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将政务新媒体管理纳入本单位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范围,确保正常规范地开展信息发布、政民互动和回复处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对全区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各镇办、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实施监督管理。区政府信息办负责将全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使用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分级分类开展考核评估,从发布数量、发布内容、转发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对长期不发布、办理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定期通报,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主办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区政府信息办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汉滨区人民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教体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