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hbqzfqzfb/2020-0101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18-11-25 09:31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18〕203号 有效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汉政字〔2018〕203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

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杜绝餐厨垃圾流向畜牧养殖、食品生产加工等领域,切实防范餐厨垃圾违规收运、处置引发的食品安全、畜牧养殖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安康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运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统一进行收运和处置。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及张滩、关庙、吉河、五里等镇范围内所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一律纳入集中无害化收运处置体系。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具有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资质的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张贴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配合餐厨垃圾的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加装专用餐厨垃圾油水分离设施设备及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排放,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专用餐厨垃圾收集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及《安康市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早夜市集中经营区由设置单位或管理部门设置(安装)油水分离器,实行餐厨垃圾统一收集,规范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反规定的,由农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已经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应主动与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接,洽谈签订收运合同,确定收运节,做到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收运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收运人员应当统一着装,收运过程做到文明礼貌,保持车容整洁、密闭运输、高效服务。

城管、交警、运管、农业、文广旅游、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中心城区餐厨垃圾违规收运行为的执法监管工作,对违规拉运餐厨垃圾及利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排放餐厨垃圾的,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以及与其他垃圾混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安康中心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24条之规定对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区级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有效开展餐厨垃圾规范管理政策宣传,切实推进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理解支持,主动参与、积极配合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工作。

对监管过程中以暴力阻碍、抗拒正常执法活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2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