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0-0094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20〕131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0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10-09 17:07 |
汉政字〔2020〕131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确保政令畅通、法制统一,根据中、省、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区政府对2020年8月20日前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47件、需修订完善4件、废止8 件,现予以公布。
对需修订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订,按规定程序重新发布,逾期未完成修订的,自动废止;对废止或失效的文件,自废止或失效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政府决定,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汉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修订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实施部门 |
名称 |
文号及日期 |
清理结果 |
1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2 |
区住建局 |
《汉滨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物业小区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
安汉规〔2015〕013-区政办012 |
继续有效 |
3 |
区农业农村局 |
《汉滨区职业烟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汉政办发〔2015〕134号 |
继续有效 |
4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5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汉滨区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
汉政办发〔2016〕153号 |
继续有效 |
6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7 |
区民政局 |
《汉滨区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汉政办发〔2015〕156号 |
继续有效 |
8 |
区民政局 |
《汉滨区“救急难”工作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2015〕158号 |
继续有效 |
9 |
区教体局 |
《汉滨区教育教学质量奖励办法(试行)》 |
汉政发 |
继续有效 |
10 |
区财政局 |
《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办法》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11 |
区住建局 |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实施细则》 |
汉政办发〔2016〕207号 |
继续有效 |
12 |
区住建局 |
《汉滨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2017〕124号 |
继续有效 |
13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14 |
区扶贫局 |
《汉滨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外就医住院预付费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2017〕129号 |
继续有效 |
15 |
区财政局 |
《汉滨区财税收入保障工作考核办法》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16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康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停车管理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17 |
区农业农村局 |
《汉滨区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
汉政办发〔2017〕202号 |
继续有效 |
18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推进工商登记全过程电子化工作实施方案》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19 |
区水利局 |
《汉滨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运行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2017〕229号 |
继续有效 |
20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21 |
区水利局 |
《汉滨区黄石滩水库灌区管理办法》 |
汉政办发〔2017〕254号 |
继续有效 |
22 |
区住建局 |
《汉滨区副中心镇区级重点镇五镇十村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
汉政办发〔2018〕109号 |
继续有效 |
23 |
区司法局 |
《汉滨区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2018〕117号 |
继续有效 |
24 |
区扶贫局 |
《汉滨区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管理办法》 |
汉政办发〔2018〕127号 |
继续有效 |
25 |
区交通运输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加快镇村公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26 |
区自然资源分局 |
《汉滨区旧宅腾退复垦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细则》 |
汉政办发〔2018〕145号 |
继续有效 |
27 |
区医保局 |
《汉滨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 |
汉政办发〔2018〕196号 |
继续有效 |
28 |
区应急管理局 |
《汉滨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
汉政办发〔2018〕199号 |
继续有效 |
29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餐厨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30 |
区委宣传部 |
汉滨区文学艺术创作政府奖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
汉政发 |
继续有效 |
31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安康中心城市禁止露天烧烤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
汉政发 |
继续有效 |
32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33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企业化准入管理的通知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34 |
区林业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汉政字〔2019〕73号 |
继续有效 |
35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
汉政字〔2019〕100号 |
继续有效 |
36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可燃物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
37 |
区城管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38 |
区水利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和汉滨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39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禁燃区内散煤型煤经营网点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4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禁燃区内散煤型煤经营网点的通告 |
汉政字 |
继续有效 |
41 |
区扶贫局 |
《汉滨区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
安汉规[2020]004 -区政办003 |
继续有效 |
42 |
区交通局 |
《汉滨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
安汉规[2020]005 -区政办004 |
继续有效 |
43 |
区司法局 |
《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
汉政发 |
继续有效 |
44 |
区农业农村局 |
汉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
汉政办发[2020]44号 |
继续有效 |
45 |
区扶贫局 |
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
汉政办发[2020]49号 |
继续有效 |
46 |
区政府办 |
汉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
汉政办发 |
继续有效 |
47 |
区人社局 |
《汉滨区强化疫情防控期间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返岗复工支持措施的通知》 |
汉区人社发 |
继续有效 |
附件2
需修订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实施部门 |
名称 |
文号及日期 |
清理结果 |
1 |
区人社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
汉办发 |
修订完善 |
2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汉滨区烈士陵园管理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 |
修订完善 |
3 |
区财政局 |
《汉滨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汉政办发 |
修订完善 |
4 |
区经贸局 |
《汉滨区中小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
汉政办发 |
修订完善 |
附件3
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实施部门 |
名称 |
文号及日期 |
废止或失效日期 |
1 |
区住建局 |
《汉滨区土地统征储备工作暂行办法》 |
安汉规〔2015〕007 |
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 |
2 |
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汉滨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
汉政办发 |
2020.7.14 |
3 |
区应急管理局 |
《汉滨区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 |
汉政办发 |
2018.10.1 |
4 |
区司法局 |
《汉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规定》 |
汉政办发 |
2018.7.10 |
5 |
区司法局 |
《汉滨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
汉政发 |
2018.7.10 |
抄送:市司法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