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8月20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0-08-20 14:46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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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汉滨市监处字[2020] 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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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选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李选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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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选群于2014年10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康宏市场16排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批发与零售、烟零售。2020年4月2日,当事人从一个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的上门推销红牛饮料的人手中购进28箱(672罐)RadBuLL红牛饮料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购进价每箱65元,销售价每箱70元,购货款金额1820元。至检查当日,当事人销售了RadBuLL红牛饮料135罐 ,销售款393.75元,经营场所摆放有销售的RadBuLL红牛饮料537罐。 2020年5月7日,经红牛饮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书》(编号:PS-WQ-JD2020-5-1)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537罐RadBuLL红牛饮料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020年5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李选群购进RadBuLL红牛饮料时,未当场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查验和索取RadBuLL红牛饮料的注册商标证明、检验报告,未索取购货票据,未核查供货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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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选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RadBuLL红牛饮料537罐;2、罚款11000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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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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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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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汉滨市监处字[2020] 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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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运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张运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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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运堂2020年4月5日从安康市汉滨区三桥康宏批发市场购进了2箱(48罐)RebBuLL红牛饮料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购进价每箱80元,销售价每箱120元,购货款金额160元。至检查当日,当事人销售了30罐 ,销售款150元,违法所得51元。经营场所摆放有销售的RebBuLL红牛饮料18罐。2020年5月9日,经红牛饮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书》(编号:PS-WQ-JD2020-5-3)认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18罐RebBuLL红牛饮料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020年5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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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运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RebBuLL红牛饮料18罐; 2、罚款1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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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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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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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汉滨市监处字[2020] 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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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王林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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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林富2009年在满意建材市场从事室内装修材料、油漆零售等经营,从一个跑油漆业务的西安人手里进了10桶多乐士美时丽墙面漆(规格为18升/桶),进货时未查验这批油漆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手续。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9月4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摆放有待售的10桶多乐士美时丽墙面漆(规格为18升/桶)。经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多乐士美时丽墙面漆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商标注册证第524826号,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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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林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10桶多乐士美时丽墙面漆(规格为18升/桶);2、罚款3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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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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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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