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20年3月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1-0000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07 15:10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05号 |
未明码标价、销售不合格的口罩案 |
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天地共享便利超市(汪毕林) |
汪毕林 |
未明码标价、销售不合格的一次性口罩 |
当事人汪毕林(安康市汉滨区南环东路天地共享便利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不合格的口罩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口罩。2、对销售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口罩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3、对未明码标价销售口罩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仟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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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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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3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经纬商行(鱼宏平) |
鱼宏平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 |
当事人鱼宏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飘安”注册商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片;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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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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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5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一佳亿美便利店(胡登涛) |
胡登涛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2V口罩 |
当事人胡登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和厂址的口罩;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2V口罩12个;4、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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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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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9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徐锐) |
徐锐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口罩 |
当事人安康市汉滨区大众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口罩10个;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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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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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号 |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案 |
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杨利娟) |
杨利娟 |
违反房地产发布规定 |
当事人陕南地产安康有限公司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 布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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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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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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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0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康寿祥药房有限公司(史胜霞) |
史胜霞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口罩 |
当事人安康康寿祥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9001口罩12个;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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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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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9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汉滨区刘俊芳针纺商贸行(王刚) |
王刚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人计”内衣 |
当事人汉滨区刘俊芳针纺商贸行(王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美人计”注册商标标识的塑身衣0087#22件、0086#32件;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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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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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7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万友水果蔬菜商贸有限公司 |
柯昌华 |
经查,抽检的原编号或生产日期为2018021132的中盐牌高纯晶未加碘岩盐中氯化钠质量指标不符合Q/YLYH0030S-2017《高纯晶岩盐》标准规定。 |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三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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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18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安康市汉滨区大河镇杨斌批零超市 |
陈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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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各相关酒厂鉴定分别进行鉴定,所销售的1瓶52度500ml国窖1573、30瓶52度500ml五粮液、6瓶52度500ml五粮液1618、3瓶45度500ml西凤酒六年陈酿、19瓶45度500ml西凤酒华山论剑十年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1瓶52度500ml国窖1573、30瓶52度500ml五粮液、6瓶52度500ml五粮液1618、3瓶45度500ml西凤酒六年陈酿、19瓶45度500ml西凤酒华山论剑十年);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处于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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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1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万超商行(万应超) |
万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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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抽检的2019年9月8日的 “金搏林香辣脆”其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免于处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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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2号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张光奋(安康市汉滨区张光奋豆制品加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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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奋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肆佰元整(¥12400.00)。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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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4号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张图云(安康市汉滨区张图云豆芽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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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图云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528元; 2、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罚没款合计贰万零伍佰贰拾捌元整(¥20528.00)。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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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3号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
周传贵(安康市汉滨区周传贵豆芽加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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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传贵 |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罚没款合计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00)。 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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