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20年1月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7日 | |
有效性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0-04-07 15:09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07号 |
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朱老三糖果行(朱绍富) |
朱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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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其销售的标签与其实物不符的棉花糖共计59900串。 |
1.违法经营的“棉花糖”;2、对经营食品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处予罚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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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08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汪德春豆制坊(汪德春) |
汪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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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作坊生产经营的加工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的黄豆芽所检的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无根水”;3、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处予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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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04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 |
成小康 |
经查,该公司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的“韭菜”,经检验,腐霉利、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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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105号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冯涛蔬菜批发部(冯涛) |
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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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批发部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19年10月21日的韭菜、香菇,经检验,韭菜中腐霉利项目、豇豆中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采购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索证索票齐全,并能够说明其进货来源。 |
免予处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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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
安康市汉滨区名祥烟酒商行(刘卫星) |
刘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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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该商行销售的6瓶52度500ml五粮液、6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6瓶52度500ml五粮液、6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处以罚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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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02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邓世刚 |
邓世刚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人计)内衣 |
当事人邓世刚(汉滨区邓世刚针纺织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美人计”注册商标标识的塑身衣型号0089#5件、0086#8件、0087#,共计4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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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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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20)03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许长群 |
许长群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科)剃须刀 |
当事人许长群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飞科”注册商标标识剃须刀型号FS711共计44个,标注“飞科”注册商标标识剃须刀型号FS361共计7个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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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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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01号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陈俊林 |
陈俊林 |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美人计)内衣 |
当事人陈俊林(安康市汉滨区芊芊内衣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标注“美人计”注册商标标识的塑身衣型号0096#美人计塑身衣1件、0086#美人计塑身衣6件。。 。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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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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