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2 07:58

汉政办发〔2020〕49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1日

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省市关于扶贫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我区扶贫资产管理,进一步明确扶贫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建立长效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全面巩固脱贫成果,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扶办发〔202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其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清楚、责任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社会扶贫资金、银行贷款资金、地方债券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支持脱贫攻坚投入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扶贫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和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权明晰,资产保值增值。建立扶贫资产台账,使扶贫资产底数清楚、产(股、债)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确保扶贫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长效性,切实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受益者合法权益。防范资产闲置、流失、损失、浪费等,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

(二)权责一致,分级分类管理。按权属管理。按照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明确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管护责任。

(三)带贫益贫,建立利益联结。进一步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运行机制,完善“四式八法”带贫益贫机制,有效发挥扶贫资产带贫减贫和防止致贫返贫的积极作用;要体现劳动致富、多劳多得、“不养懒汉”的原则。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村民自治,“四议两公开”引导群众参与扶贫资产确权、管理、监督等,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扶贫资产确权、运营、后续管理及收益分配等,实行全过程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真正让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自2016年以来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七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三类。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农林业产业基地、房屋(社区工厂)、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合作社)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含通村路,产业路)、水利、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环保、科技、文化、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产资料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权属认定

第八条 扶贫资产权属的认定,应按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

1.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包括扶贫资金采取拨改投、投转股(债)形成的资产或股权债权;

2.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要按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3.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入股参股扶贫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为国有资产;

4.无法量化到村或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资产项目资金拨付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产权归属。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

1.交通道路:县乡道、通村路上的大中型桥梁为国有资产,通村路和产业路为集体资产;

2.供水饮水:集镇供水、联村供水工程为国有资产;单村组供水工程为集体资产;支持农户自建饮水工程为到户资产;

3.其它水利设施按照农村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权属进行确权;

4.公共服务类资产按照行业部门相关要求、资金构成及组织实施单位确定资产权属。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归属于个人。

第九条  扶贫资产移交。各行业部门组织建设的村集体资产在建成验收后要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移交,移交扶贫资产要制作移交清单,移交单位、接收单位、见证机关都要派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一)移交扶贫资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1.区交通局向村集体移交通村路的“一证一书”,即产权证、通村道路管护书;

2.区水利局向村集体移交单村供水及小型水利设施资产的“两证一书”,即产权证、使用权证、水利设施管护协议书;

3.区农业农村局向村集体移交产业引导资金形成的资产(股权、债权、产业路);

4.区人社局向村集体移交社区工厂的资产;

5.发改局向村集体移交苏陕协作资金形成的扶贫资产;

6.其他行业部门需向村集体移交的资产。

(二)脱贫攻坚期间,区直行业部门在高新区、恒口示范区辖区(试验区)管委会实施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分别移交给高新区管委会、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管理。

第十条 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扶贫资产确权后,及时分类、分项、分年度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资产的身份信息,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监管机制。

(一)区、镇、村要逐级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区级建立总台账,区直行业部门要建立专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三)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资金使用情况。

(四)扶贫资产登记主要包括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

所有扶贫资产都要纳入扶贫资产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的管护措施。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十二条   产权属国有性质的扶贫资产,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是国有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公共资产经办中心是国有扶贫资产管理的直接主体。

第十三条 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应重点加强。依据扶贫资产类型,建立自主经营、联村发展、股份合作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等环节的管护台账,科学规范实施扶贫资产管理,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由村集体负责日常管理责任。

通过入股经营的,要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

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养护,确保正常运行。

交通、水利、搬迁等相关部门对村集体公益性资产依据道路里程、水厂规模定员定岗,点对点配备护路员、水管员等公益性岗位。

集体资产收益可用于补充维修养护费用不足,村委会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

村集体建立公益岗绩效考核机制,薪酬与绩效考核挂钩。

鼓励村集体成立供水协会,建立有偿用水制度。区级设立维修基金,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使用养护费、维修基金、水毁资金或其他项目支持。

第十六条 到户类扶贫资产由农户自主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村集体扶贫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等开展融资活动。

经营主体使用村集体产业发展资金的,应提供抵押担保。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收益要兑现到相应产权人,收益分配要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扶持。

扶贫资产产权属国有性质的,按照相关规定分配。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级集体所有。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农户所有。

第十九条  村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事实结果报区级相关部门备案。

脱贫攻坚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要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益公积金后,重点用于设立公益岗和村集体公益事业支出,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激发内生动力等方面。

脱贫攻坚结束后,贫困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收益分配权。

第二十条 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产权主体和监管主体应根据运营状况定期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

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先由产权所有者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处置资产依法评估,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方可处置。

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使用方向,也应同时向上一级管理单位报备。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扶贫资产进行处置的,必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审核;

跨镇跨村资产进行处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

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处置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汉滨区人民政府网站、镇(村)公开栏等人员相对集中场所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区级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扶贫资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全区扶贫资产动态监管体系,村级集体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三线运行”管理机制。即:一线是区政府、镇(街办)、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管理责任;一线是区农村集体经济合作总社、镇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联合社、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运行管理责任;一线是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监管责任。

区政府将定期不定期对辖区扶贫资产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产运营规范、安全。

第二十八条 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流失严重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扶贫资产分配采取平均分配、简单地发钱发物和“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或部门“一交了之”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20日止,期满后自行作废。



此文件政策解读:http://www.hanbin.gov.cn/Content-21127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