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政办发〔2020〕56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汉滨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汉滨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修改补充的内容通知如下: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汉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工作导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帮扶带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扶贫协作资金应重点用于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同时支持产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区“区中园”)项目。适当投入贫困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民生工程建设和与脱贫攻坚相关联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对劳务协作、人才交流培训、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扶贫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脱贫攻坚后续产业发展、补短板等项目给予支持。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所在地镇(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发改局和财政局报告原因,由区发改局提出调整计划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无法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以及大范围调整帮扶带动贫困人口数等情形。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各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带动的贫困户一户一档、项目资金专账管理档案完整齐全。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并会同镇(街办)或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充分准备项目竣工资料,区发改局接到申请和竣工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专项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意见。
竣工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验报告;
(三)对口帮扶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益证明等材料;
(五)项目完成真实性承诺(所在镇村部门签署意见);
(六)项目竣工图文资料(照片等)。
项目验收后按照《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资产移交,移交后按行业管理规范运营和管理。
五、删除“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的内容。
六、文稿中的“镇办”修改为“镇(街办)”、“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修改为“区发改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汉滨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汉滨区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汉滨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建立和完善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工作导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帮扶带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江苏省援助陕西省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
第三条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为依据,重点向深度贫困村倾斜,结合各镇(街办)实际情况,将扶贫协作资金分配至各村(社区)及项目单位。可尝试将少量协作资金(年度资金总规模不超过10%)投向产业引导基金或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平台。
(二)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防止暗箱操作。
第四条 扶贫协作资金应重点用于能够带动贫困农户增收的产业发展项目,同时支持产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区“区中园”)项目。适当投入贫困村学校、幼儿园、卫生室等民生工程建设和与脱贫攻坚相关联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对劳务协作、人才交流培训、人才支援、助医助学等扶贫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适当支持。脱贫攻坚后续产业发展、补短板等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 扶贫协作资金可采取股权投入、债权投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等方式对全区扶贫协作项目予以支持。
(一)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代持。
以股权投入方式安排的项目,协作资金由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镇(街办)、村(社区),再拨付到持股主体。
股权投入额度参考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且代表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的持股主体不能为第一大股东。
持股主体在收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及时办理资本金投入或股权变更手续。
(二)债权投入是指扶贫协作资金属村集体所有,企业(合作社)有偿使用,固定分红给贫困农户,村集体和贫困农户不承担风险。
(三)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四)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申报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对当地脱贫攻坚和贫困农户脱贫起带动作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需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在建、续建项目,已竣工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申报。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涉及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企业诚信、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安排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要突出精准,要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方式,与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之间建立紧密、稳定、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要体现良好的扶贫带动效果,且项目资金的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以便于后续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适用下列程序:
(一)各镇(街办)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库,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向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报送,区发改局对项目库进行充实修订,完成项目储备工作,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项目储备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备,申报安排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应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二)项目单位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向项目所在地镇(街办)或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经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推荐给区发改局,区发改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当年资金规模,组织项目审查、公示和汇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年度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安排建议,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其他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协作资金安排方案(具体项目计划),并以正式文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发展和改革委下达批复后,区发改局将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各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
(三)审查程序一般包括资料查验、实地考察等。审查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审查结果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地点、建设期限、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带贫规模等。
(四)项目所在地镇(街办)或区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管和项目实施的进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应安排相关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苏陕扶贫协作工作。要加强项目管理、资金使用以及带贫效果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进展顺利、资金使用安全和带贫效果明显。并参与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表(需相关部门或镇办盖章)、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工艺技术、建设地点及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申请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的数额和方式、帮扶带动贫困人口等相关情况。
(二)必要资料。一般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备注:农业园区及农产品初加工类项目应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国土部门出具的设施农用地通知]、规划选址意见(农业园区及农产品初加工类项目因土地性质不能转为国有,可不提供选址意见)、环评报告等,以及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落实的相关证明、项目实地图片。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帮扶带动贫困人口的长效机制书面材料(协议、合同、 承诺等)。
(五)审批制的项目按相关要求报送。
(六)项目资料真实性承诺等。
第十条 各镇(街办)、村(社区)、项目业主在收到项目资金计划后,要严格按照《汉滨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汉脱贫办发(2018)89号]文件的规定,镇办和村分别在所在地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告,项目业主在项目实施地悬挂“苏陕扶贫协作项目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确实无法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项目所在地镇(街办)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报告原因,由区发改局提出调整计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无法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变更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以及大范围调整帮扶带动贫困人口数等情形。
第十二条 协作资金拨付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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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协作资金后,根据区发改局提供的协作项目投资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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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所在镇(街办)财政审计所(村财镇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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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体(业主)与债权主体、股权主体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书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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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财政审计所依据协议、合同书和承诺书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业主)。
(五)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协作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建立苏陕协作项目专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确定的内容实施,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支出。项目实施主体(业主)所有对口帮扶项目资金建设支出需有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带动的贫困户一户一档、项目资金专账管理档案完整齐全。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主体(业主)要及时组织自查初验,并会同镇(街办)或相关部门及时向区发改局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并充分准备项目竣工资料,区发改局接到申请和竣工资料后,及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专项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意见。
竣工资料应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项目单位自验报告;
(三)对口帮扶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四)项目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益证明等材料;
(五)项目完成真实性承诺(所在镇村部门签署意见);
(六)项目竣工图文资料(照片等)。
项目验收后按照《汉滨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资产移交,移交后按行业管理规范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审批制项目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对扶贫协作资金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
凡出现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协作资金的,由区发改、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应不定期联合财政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资金投向、项目进展缓慢或带贫益贫效果不明显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法整改到位的,将其收回,在全区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十八条 本区涉及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的其他办法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