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13 09:54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领导审批

1

汉滨市监处字[2019] 3

冯纪军广告违法案

冯纪军

当事人冯纪军于20186月份开始在淘宝网里建立销售网店从事电商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红枣、大米、粉条、紫阳玉米稀等预包装食品。201812月份委托安康市汉滨区鑫龙广告制作部设计发布产品推介宣传广告,缴纳代理广告发布费500元。在产品的推介广告中有“红枣姜糖水驱寒温暖,有效预防感冒的良药,红枣米粥具有补中益气、健脾养胃功能,补血红枣茶常喝可补气血,美容养颜”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用语。当事人冯纪军在淘宝网店销售的红枣属于食用农副产品。当事人在推介广告中介绍的红枣姜糖水、红枣米粥、补血红枣茶属于食品,没有科学依据证明具有药品的功能。当事人借助宣传食品食用方法,明示和暗示该食品的疾病治疗作用,构成了食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广告宣传行为,应当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当事人冯纪军广告违法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 1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5

2

汉滨市监处字[2019]4

安康福韵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安康福韵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李自赛

当事人安康福韵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10月份开始从事家政、保洁服务经营活动,主要进行 “婴之宝”品牌的月嫂岗前培训及派遣。201810月份该公司委托安康市汉滨区熙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设计发布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为:婴之宝是中国月嫂服务最具影响力的品牌。缴纳广告费用300元。当事人安康福韵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了业务宣传,提升知名度,发布不真实、无依据的广告,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经营行为。

当事人安康福韵堂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违法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 15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5

3

汉滨市监处字[2019]6

李多无照经营案

李多

当事人李多于20192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枣园村一组68号租房从事乳胶漆和白乳胶销售。经营场所为一楼一间房子,有40平方米,既是经营场所也是库房,日常用于存货和发货。经营场所存放有腾瑞之星系列乳胶漆281桶,腾瑞之星系列乳胶漆空桶373个,双港环保白乳胶19桶,双港环保白乳胶空桶100个。当事人开始经营以来,陆续从湖北购进腾瑞之星系列乳胶漆和双港环保白乳胶销售给安康市各县区用户,营业额有3万元左右。 当事人一直在亏本经营,没有利润。当事人因为是个人经营,没有账目。当事人至我局检查之日,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当事人李多无照经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

4

汉滨市监处字[2019] 7

李宏涛不正当竞争案

李宏涛

当事人李宏涛于20174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南环路59号租房从事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经营串串火锅。营业执照核定的字号名称为:安康市汉滨区文蜀渔情鱼理串串香火锅店。201928日,当事人李宏涛在四川过春节期间和该店日常经营管理人刘领商定,将该串串香火锅店门头招牌更换为:蜀安成都味道钢管厂小郡肝串串香。20194月份开始悬挂招牌使用至今。当事人明知成都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李宏涛不正当竞争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四)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

5

汉滨市监处字[2019]8

袁必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案

袁必军

当事人袁必军于20167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城东农贸综合市场粮油区2号摊位租房从事粮油销售经营,招牌名称为“优质源粮油”。当事人于2019612日从山东省临邑县鸿泰制粉有限公司购进1360袋“金麦厨”精制多用途粉(面粉)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千克,生产日期为2019612日,每袋购进价77元,购货款104720元。销售了1200袋,批发价每袋84元,零售价每袋90元,销货款102000元左右。该面粉有临邑县鸿泰制粉有限公司2019612日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本批次面粉经检验合格,批准出库。证明当事人购进的1360袋“金麦厨”精制多用途粉产品质量合格。2019630日,汉滨区早阳镇共进社区一个唐姓个体户电话联系当事人,指明要购买当事人销售的 “麦得恩”贵族粉,当事人未告知“麦得恩”贵族粉卖完了,没有货了。20197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将山东省临邑县鸿泰制粉有限公司生产的 “金麦厨”精制多用途粉(包装规格为每袋25千克)进行分装,已经分装存放在经营场所的30袋面粉(未封口的25袋,已封口的5袋)使用的包装袋标注名称为“麦得恩”贵族粉,标注生产厂家为石家庄市藁城区立峰面业有限公司,标注包装规格为10kg,预留销售给唐姓个体户。当事人没有预先收取唐姓个体户购货款,电话约定上门拉货时现场支付购货款。当事人正在分装过程中被本局依法查处,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袁必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925

6

汉滨市监处字[2019]11

安康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安康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吕东

当事人安康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6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城西客运站正对面开发建设名称为“东盛.澜悦湾”楼盘。当事人在建楼盘东侧营销中心楼层上沿挂有“东盛.澜悦湾营销热线318000”招牌,营销中心大厅内有接待吧台一个,模拟楼盘沙盘一个,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安康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东盛.澜悦湾”楼盘立项建设5栋高层商品房,2栋商业用房。已经建设了4栋高层商品房,1栋商业用房。楼盘房屋用途类别为:对外出售的商品房。楼盘销售模式为:自己组建销售团队,在公司营销中心接待顾客,咨询、讲解和销售。当事人营销中心右侧墙面悬挂有宣传广告一幅,内容为“东盛.澜悦湾江景丽宅高端人文舒居江南老城区最具性价比选择”。营销中心门前竖有旗式宣传广告若干,内容分别为:“雄踞三桥核心潜力无限”、“五重安防系统安全无忧”、“知名物管呵护非凡人生”、“优质学校荟萃赢在起点”。上述广告用语由当事人自己设计,201812月份委托汉滨区盛夏广告工作室制作并与当月悬挂。当事人给付汉滨区盛夏广告工作室广告制作费3200元。当事人在 “东盛.澜悦湾”楼盘的商品房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最具性价比选择”绝对化广告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行为法律后果。

当事人安康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宣传过程中,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1

7

汉滨市监处字[2019]13

丁国英广告违法案

丁国英

当事人丁国英于20198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魁星楼街26号一楼从事广积德保健服务经营,招牌名称为“广积德保健服务中心”。该经营场所面积90平方米,主要设施有吧台、桌椅、艾灸体验用具等,聘用有4名员工。当事人于20198月份在安康市汉滨区诚敬广告制作部制作广积德中医馆简介宣传广告一幅,内容为:广积德中医馆所有中药产品均由颜正华老先生亲自研发,经典药方源自孟河医派数千年医学智慧及颜老先生毕生研究积累成果,精选道地药材研制成各类丸散膏丹。多位国医大师的严格把关保证了广积德医术的精湛、组方的精良、药材的道地、炮制的细腻、效果的显著,广积德中药产品95%三天即可见效。医馆有各地名老中医常年坐诊,擅长治疗各类常见疾病和疑难杂症,并提供针灸艾灸、按摩推拿、刮痧拔罐、蜡泥灸、动态平衡罐等特色中医服务。该宣传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己设计,委托安康市汉滨区诚敬广告制作部制作,支付制作费用540元。

当事人丁国英广告违法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违法行为法律后果。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

2、罚款27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21

8

汉滨市监处字[2019]12

许长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许长群

当事人于2019721日在一个自称南孚厂家的人手里购进5号电池1682粒、7号电池1312粒,进货时未查验这批电池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手续,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以上所售商品进价总金额为3293.40元,无进货票据。我执法人员于2019729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摆放有待售的5号南孚电池1682粒,7号南孚电池131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南孚电池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并出具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19)南孚打假第072902号鉴定证明一份。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117日至2020116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号南孚电池1682粒、7号南孚电池1312粒;

2、罚款4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

9

汉滨市监处字[2019]16

邹洪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邹洪文

当事人于2016年在解放路一家南孚电池店购进5号电池180粒、7号电池180粒,进货时未查验这批电池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手续,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以上所售商品进价总金额为612.00元,无进货票据。我执法人员于2019729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摆放有待售的5号南孚电池80粒,7号南孚电池96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南孚电池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并出具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19)南孚打假第072903号鉴定证明一份。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117日至2020116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号南孚电池80粒、7号南孚电池96粒;

2、罚款2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

10

汉滨市监处字[2019]14

鲍昌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鲍昌伟

当事人于康宏市场内从一个河南人手里购进5号电池120粒、7号电池360粒,进货时未查验这批电池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其他手续,并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以上所售商品进价总金额为900.00元,无进货票据。我执法人员于2019729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发现摆放有待售的5号南孚电池29粒,7号南孚电池318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南孚电池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产品,并出具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19)南孚打假第072901号鉴定证明一份。商标注册证第1469801号“南孚”商标,注册人:福建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0117日至2020116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5号南孚电池29粒、7号南孚电池318粒;

2、罚款2000 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