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0年8月份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8 09:09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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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 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备 注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8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赵氏兄弟日化商行 |
赵华雄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赵华雄(安康市汉滨区赵氏兄弟日化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90ml飘柔洗发露965瓶,400ml飘柔洗发露1320瓶,400ml海飞丝洗发露930瓶;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柒万零叁元陆角整的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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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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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7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新旺百货批发部 |
鲁国三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科”剃须刀) |
当事人鲁国三(安康市汉滨区新旺百货批发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飞科”剃须刀43个;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的罚款。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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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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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3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壹加壹生活超市 |
唐红波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唐红波(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壹加壹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飞丝、飘柔”洗发露42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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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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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4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润美超市 |
刘长平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刘长平(安康市汉滨区润美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飞丝、飘柔”洗发露61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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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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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5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友家生鲜超市 |
来磊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来磊(安康市汉滨区友家生鲜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飞丝、飘柔”洗发露44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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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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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6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双凡商贸有限公司 |
刘旭东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安康市双凡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飞丝、飘柔”洗发露48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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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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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72号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安康市汉滨区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五里分公司 |
王寿妹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海飞丝、飘柔”洗发露) |
当事人安康市汉滨区好日子商贸有限公司五里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海飞丝、飘柔”洗发露164瓶。 |
15日内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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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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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汉监处字(202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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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勇军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
张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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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摩托车头盔及摩托车后视镜均无“3C”认证 |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依据第49条之规定,处罚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2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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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汉监处字(20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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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显兵涉嫌擅自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案 |
邓显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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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摩托车头盔及摩托车后视镜均无“3C”认证 |
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依据第49条之规定,处罚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
15日内自动履行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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