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9月0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9-01 10:23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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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 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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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华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使用年限超期特种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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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向阳 |
当事人安康华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开办于2014年12月18日,实际开展经营的诊疗科目有“预防保健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当事人2014年10月份购买1台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蒸汽灭菌器名称为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 ,湘食药械生产许(2011)第A099号,湘食药械(准)字2009第2570038号;容器类别:1类;注册商标:一帆;介质:水蒸汽;注册标准:YZB/湘0071-2009;制造许可证编号:TS2243041-2014;制造标准:GB150-2011;制造许可级别:D1、D2;制造日期:2014年3月;制造商:衡阳市金一帆制药设备实业有限公司。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于2019年5月9日经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出具有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结论栏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0年3月。检验报告说明栏显示:该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6年,出厂日期为2014年3月,于2020年3月到(满)设计年限。当事人使用的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经定期检验,使用年限超期。本局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报废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2020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依然使用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本局现场提取了当事人2020年4月2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使用卧式矩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消毒供应室无菌物品发放登记簿》1份,共计18页,《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监测登记本》1份,共计9页。详细记录有当事人诊疗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以及相关物品消毒灭菌的日期、科别、品名、数量、发放人、接收人、操作人和灭菌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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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康华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使用年限超期特种设备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五)项、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罚款 1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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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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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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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 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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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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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会 |
当事人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32号租房开办民营医院,实际开展经营的诊疗科目有“内科、外科、中医科、临床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骨科专业、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当事人在诊疗经营过程中使用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设备类别以及产品铭牌标注为:压力容器类别: 1类,产品编号:2015-Y12 ,制造日期:2015年4月,出厂日期:2015年7月 ,产品标准:GB150YZB/甘0004-2011 ,制造商:中国甘肃天水华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甘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2570003号,设备代码:217062002620152012 ,制造许可证编号: TS2262026-2015,执行标准:YZB/甘0004-2011。当事人使用的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未经定期检验,安全阀未经定期检验。本局于2020年6月3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安全阀定期检验。2020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2020年1月初至2020年5月底期间,使用卧式圆形压力蒸汽灭菌器对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灭菌质量监测登记本》1份,共计17页,详细记录有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日期、灭菌容器类型、锅内物品、数量、操作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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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罚款1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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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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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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