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开展陕西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损群众报案取证工作的通告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8月2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8-29 11:46 |
陕西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8月26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汉滨分局自受理此案件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多名投资人员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供证据,现仍有部分投资人员未到公安机关报案。为尽快完成侦查取证工作,经请示上级部门批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至10月31日止,凡在陕西昊晟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员请携带以下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和外市县户籍人员到汉滨公安分局新城派出所)登记报案。
一、投资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均复印)。
二、相关投资《借据》和《承诺函》等文件复印件。
三、交款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根据个人投资转款方式)和银行交易明细(必须提供),收取利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逾期未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投资人视为放弃报案,相关后果由个人承担,望互相转告。
联系民警:
陈警官 13909152966
王警官 19909156530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