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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索引号: /2020-0000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20-06-30 17:39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2020年6月份执法大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或者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

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1

(2020)-015

未形成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安康华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林向阳

未形成年度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警告。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2

(2020)-019

存储的医疗器械有温湿度要求的未进行监测和记录

安康爱尔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周铭

存储的医疗器械有温湿度要求的未进行监测和记录

警告。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3

(2020)-023

存储医疗器械未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安康小白兔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汉滨区分公司

王才坤

存储医疗器械未对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警告。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4

(2020)-025

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安康市汉滨区景太口腔医疗有限公司巴山路分公司

 

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警告。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5

(2020)-026

未按贮存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安康同仁口腔门诊部

张文鸣

未按贮存条件贮存医疗器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

警告。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9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康满军商贸有限公司

梁满军

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60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金菊小作坊

张善军

 

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8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61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陈亚静

陈亚静

 

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9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62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江家豆芽经销店

江丙迟

 

黄豆芽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

1、没收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2、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罚款。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0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7号

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案

安康市汉滨区罗先锋副食干货调味品店

罗先锋

 

经查,该店经营的进口“猪耳片”,外包装箱体无任何中文标识。

1、没收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2、没收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的违法所得;3、对经营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食品处于罚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8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安康市汉滨区誉诚商行

周鹤鹤

 

经查,该商行销售的2瓶52度500ml国窖1573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商品;3、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予以处罚。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26号

王友兰(汉滨区茨沟镇王友兰豆芽豆腐店)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王友兰(汉滨区茨沟镇王友兰豆芽豆腐店)

 

王友兰

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1、没收违法所30元;2.对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3

 

章学东安康市汉滨区陈红梅早点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章学东安康市汉滨区陈红梅早点铺

章学东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移送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处理(已立案)。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4

 

冯荣均(汉滨区冯荣均小吃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冯荣均(汉滨区冯荣均小吃店)

冯荣均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移送至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处理(已立案)。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5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46号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案

安康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叶林

违反《房地产发布规定》相关规定发布广告

当事人安康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6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0号

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案

安康中电建置业有限公司

张宏森

违反《房地产发布规定》相关规定发布广告

当事人安康中电建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以壹万元的罚款。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

 

 

17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2号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商品案

朱荣全

朱荣全

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注册权的“公牛”开关、插座

当事人朱荣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注“公牛BYLL”注册商标标识的“精品时尚开关”22个品种,共计793个。

15日内自动履行

 

汉滨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