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3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6-30 17:01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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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安汉市监处编字[20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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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转让过期医疗器械案 |
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 |
王军会 |
当事人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巴山西路132号租房开办民营医院。2019年9月份,现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会将安康市汉滨区人刘子杨开办的安康惠民医院整体转接过来,包括各种医疗器械,一次性给付刘子杨533万元。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五楼专设有一间存放医疗器械的库房,未设置存放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场所,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混合存放在库房内。当事人经营场所五楼库房内存放有以下过期的医疗器械:脱脂棉纱布1包、医用脱脂棉纱布1包、一次性使用肠道冲洗包12包、医用棉签13包、医用缝合针6盒、非吸收性外科缝线1盒、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2盒、一次性使用导电粘胶板1盒、一次性使用吸痰管3根、手术带针缝线1盒。过期的医疗器械按照就诊使用时加收百分之十的收费价格计算,总货值670元。 |
当事人安康惠民医院有限公司转让过期医疗器械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 3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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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916447001853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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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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