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索引号 | /2020-0000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6月2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6-23 15:40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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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处罚机关和日期 |
领导审批 |
1 |
汉滨市监处字[2020]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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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金世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
安康金世隆商贸有限公司 |
周金洋 |
当事人安康金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 年10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木竹桥村273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日用品销售。 2019年 10月5日当事人从重庆购进5箱(120瓶)泰国红牛饮料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购进价每箱90元,销售价每箱100元,购货金额450元。至检查当日,当事人销售了12瓶泰国红牛饮料,销售款50元,没有违法所得。经营场所摆放有销售的泰国红牛饮料108瓶。2019年11月5日,经红牛饮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书》(编号:PS-WQ-JDS2019-02)认定,当事人销售的108瓶(4箱另12瓶)泰国红牛饮料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2019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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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康金世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泰国红牛饮料108瓶(4箱零12瓶); 2、罚款一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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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金州南路(原香溪路) 开户行:中国银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号:9164470018535022
(已缴纳) |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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