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青木沟水库工程用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20-0007 | 公开目录: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232号 有效期三年 | 成文日期: | 2020年01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1-13 12:05 |
安汉规〔2019〕006-区政府004
汉政字〔2019〕23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青木沟水库工程用地和淹没区
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青木沟水库是汉滨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为了做好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及补偿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陕西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位置。青木沟水库位于安康市月河支流洋溢河的上游,坝址在青木沟庙湾河处,工程项目用地及淹没区域涉及五里镇何砭村九组和十组。
二、用地范围。项目用地范围主要包括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淹没区根据施工总布置图显示,正常蓄水位高程在530.29米;临时淹没区按水库设计洪水标准进行回水计算,考虑回水翘尾及风浪爬高等因素,高程在530.29米至532.81米之间。
具体范围待工程完工后,以青木沟水库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的界桩为准。
三、项目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事项:
(一)禁止实施与该工程无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二)禁止开发土地、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禁止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四)停止审批在上述区域内的矿产开采、林地承包租赁、水产养殖等项目;
(五)对已批准的项目没有开工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六)所有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施工;
(七)禁止迁入人口。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四、项目区实物调查。项目区实物调查由项目法人会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调查结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开。
五、区发改、农业农村、林业、交通、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支持配合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扎实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六、项目区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村组要积极配合实物调查、项目建设等工作。对无理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