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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hbqzfqzfb/2020-0003 公开责任部门: 区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1-09 10:41 发布文号: 汉政字〔2020〕1号
公开目录: 区政府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区河道采砂工作的通告


汉政字〔20201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全区河道采砂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区河道砂石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防洪、供水、交通及沿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汉滨区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规定,结合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现将规范全区河道采砂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河道采砂区域分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区。

(一)可采区:汉江(汉滨段)的汉江关庙大桥以下3000米至旬阳界(其中汉江石梯大桥上游500米至下游2000米为桥梁保护禁采范围)。

(二)保留区:汉江二级支流恒河(汉滨段)。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在此段开采砂石资源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定点审批。

(三)禁采区:除划定的可采区和保留区范围,汉江及其支流月河、付家河、黄洋河、神滩河等中小河流均为禁采区。

二、全区河道采砂时段分为可采期、禁采期。

(一)可采期:每年1015日起至次年531日止。其中,汉江(汉滨段)可采期为202011日起至531日止,为期5个月,自202061日起,汉江(汉滨段)全段禁采。

(二)禁采期:防汛部门确定的主汛期及水位达到或超过防洪警戒水位的时段,一般为每年61日起至当年1015日止。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的河道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违者依法从严处理。

禁采期内,在可采区作业的采砂机械撤离采砂现场,采砂船安全停泊至专用停泊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区水利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应加强河段界线、河道采砂等日常监管,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交通(海事)、公路(桥梁)、公安等部门以及镇(街办)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作配合,加强联合执法,强化属地管理,严肃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确保河道行洪、生态及相关涉水工程安全。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