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万吨重晶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索引号 | QHBJ/2019-0012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环分函〔2019〕6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0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7-04 11:26 |
安康市杨寨重晶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年产5万吨重晶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年产5万吨重晶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意见》收悉,经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对该《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项目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杨寨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03'24″,北纬32°48'23″。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年开采规模由2万吨变为5万吨,矿区面积1.5388平方千米,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开采标高为900-500米。总投资596万元,环保投资108.6万元,投资比例18.22%。项目建设属于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建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林业、水利、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和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后,对外环境的影响可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建设要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施工期、营运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废水、大气、噪声、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施工期
1、在项目施工前期应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必须将各项环保措施纳入到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之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施工过程中,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土石方开挖所产生的废渣、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3、施工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4、噪声主要来自土方开挖、主体建设和施工等阶段产生的噪声。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6:00)和高中考期间施工,确因施工工艺需要连续施工,必须报我局审批,经我局审批同意,并在施工工地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后,方可施工。噪声控制在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内。
(二)运营期
1、运营期的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矿坑涌水和除尘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灌溉,严禁外排;矿坑涌水和除尘废水经沉淀池收集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严禁外排。
2、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关庙镇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废石必须按要求运至临时堆场进行暂存,及时清运综合利用,临时堆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计建设;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各项规定,单独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3、井下开采和装卸储运过程必须采取湿法作业,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
4、必须合理安排爆破作业时间,严禁夜间进行爆破作业,降低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5、矿井废水管道、污水沉淀池及储存池必须做好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6、采矿废石及矿石堆场必须建设防雨罩棚,地面必须硬化,四周设置围挡,减轻扬尘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7、项目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必须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矿山闭矿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坑口进行封堵,对矿区工业场地进行生态恢复治理。
8、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将730坑口和590坑口现有废石清运至临时堆场暂存,及时清理综合利用,现有废石未清理前,不得进行开采。
9、必须在运输道路出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运输车辆底盘、轮胎进行冲洗,并安排专人加强对运输道路的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工作。
三、项目建设要保证环保投资,确保环保治理设施落实到位,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做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本次审批只对本项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若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审核。
五、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把可能引发环境风险事故的各个环节,确保安全运行。
六、必须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规定,通过网站或报刊对该项目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七、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厂区内操作人员安全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八、在未取得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同意,项目不得建设。
九、该项目建设由汉滨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十、你公司在收到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和《报告书》报关庙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2019年7月3日
抄送:区发改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汉滨分局、关庙镇人民政府、汉滨区环境监察大队、本局环境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