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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领域

索引号: QHBJ/2019-0010 公开责任部门: 区环境保护局
公开日期: 2019-05-14 11:23 发布文号: 汉环分函〔2019〕26号
公开目录: 环境保护领域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安康市汉滨区伟玲编织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康市汉滨区伟玲编织厂

    你公司报来的《安康市汉滨区伟玲编织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安康市汉滨区伟玲编织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意见》收悉,经局专题会议研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现对该《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项目位于安康市汉滨区关庙镇皂树村六、七组(安康关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院内)。项目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新建4条废塑料回收利用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原料破碎清洗车间、原料库房、成品库房及其它配套设施。建成后年产塑料颗粒3000吨。总投资160万元,环保投资35万元,投资比例21.88%。项目建设属于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鼓励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拟建地周围无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项目建设在符合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求和全面落实《报告书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对外环境的影响可降低到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同意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项目建设要逐项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施工期、营运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废水、大气、噪声、建筑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一)施工期

    1、在项目施工前期应贯彻“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必须将各项环保措施纳入到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之中,认真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2、施工过程中,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土石方开挖所产生的废渣、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3、施工废水必须经过沉淀后,全部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4、噪声主要来自土方开挖、主体建设和施工等阶段产生的噪声。必须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在夜间(22:00--6:00)和高中考期间施工,确因施工工艺需要连续施工,必须报我局审批,经我局审批同意,并在施工工地显要位置张贴公告后,方可施工。噪声控制在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内。

(二)运营期

1、运营期的污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必须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严禁外排;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

2、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并做好垃圾堆放点的消毒工作;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清运至安康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边角料和残次品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油手套和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各项规定,单独收集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3、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必须设置喷淋设施进行喷淋除尘;熔融造粒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必须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采取喷淋塔+低温等离子+光催化氧化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制要求后,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要保证环保投资,确保环保治理设施落实到位,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做好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四、本次审批只对本项目内容。若建设的地点、性质、规模

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重新报批、审核。

五、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严把可能引发环境风险事故的各个环节,确保安全运行。

六、必须按照《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规定,通过网站或报刊对该项目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七、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厂区内操作人员安全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该项目建设由汉滨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九、你公司在收到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关庙镇人民政府备案,自觉接受其日常监督管理。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2019513

 

抄送: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关庙镇人民政府、汉滨区环境监察大队、本局环境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