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3 | 公开目录: | 区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字〔2019〕22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2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2-10 10:10 |
汉政字〔2019〕22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
通 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大保卫战2019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2号)文件规定,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 2018) 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汉滨辖区以下环形区域内(详见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南环干道、S207省道、黄洋河大桥、汉江二桥延伸与襄渝铁路交界处以西,汉江二桥延伸与襄渝铁路交界处至安康大道与襄渝铁路交界处以南,安康大道与襄渝铁路交界处至三桥南头以东,三桥南头、南环干道至S207省道以北。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用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域的限制。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7日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7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