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zssyjgakyhstlyqgwh/2019-0007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汉政办发〔2019〕142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10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11-10 11:14 |
汉政办发〔2019〕142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
《汉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负面清单中的管控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项目建设实施,切实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与修复。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
抄送:市发改委(秦岭办)、市自然资源局。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7日印发
汉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一、总体情况
汉滨区地处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本负面清单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5门类12大类17中类23小类;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4大类4中类5小类。
二、清单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 (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和《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限制类和《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三、汉滨区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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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 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限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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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4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0141蔬菜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25°以上坡地开荒种植。 2、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3、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力争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 |
2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
0161坚果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25°以上坡地开荒种植。 2、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3、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力争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 |
3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6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 |
0164茶叶种植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25°以上坡地开荒种植。 2、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3、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力争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 |
4 |
A农、林、牧、渔业 |
01农业 |
019其他农业 |
0190其他农业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25°以上坡地开荒种植。 2、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3、限制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力争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总量实现零增长。 |
5 |
A农、林、牧、渔业 |
02林业 |
021林木育种 |
0211林木育苗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开展影响当地林木生长、林木遗传等外来品种的育种活动。 |
6 |
A农、林、牧、渔业 |
02林业 |
024木材和 竹材采运 |
0241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商品性采伐。 2、年采伐限额在省市下达的计划之内。 3、禁止建设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 |
7 |
A农、林、牧、渔业 |
02林业 |
025林产品采集 |
0252非竹木林产品采集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林区内开展影响林木生长的树皮、叶、果、根等林产品采集活动。 |
8 |
A农、林、牧、渔业 |
03畜牧业 |
031牲畜饲养、032家禽饲养 |
0311牛的饲养 0313猪的饲养 0314羊的饲养 0321鸡的饲养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养区范围:中心城市建成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及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 2、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企业应完成改造。 |
9 |
A农、林、牧、渔业 |
04渔业 |
041水产养殖 |
0412内陆养殖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湖泊、水库新建投饵网箱养殖,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企业应严格改造。 |
10 |
A农、林、牧、渔业 |
05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051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0514农产品初加工活动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地及城区新建、扩建加工厂,现有企业污染物实施达标排放。 |
11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1石灰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进行采选活动。 |
12 |
B采矿业 |
10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土砂石开采 |
1019黏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城区、铁路、二级公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汉江干支流、水库和堤坝两侧保护范围内、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及其他规定禁止开山采石、采砂的地区内进行黏土及砂石的开采。 2、禁止在基本农田范围、城镇规划建设区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进行采选活动。 |
13 |
C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牲畜屠宰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城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医院、学校及居民住宅区等敏感目标以内新建、扩建畜牧屠宰场,现有企业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加工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化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
14 |
C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7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1371蔬菜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地及城区新建、扩建加工厂,现有企业污染物实施达标排放。 |
15 |
C制造业 |
13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7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
1372食用菌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在水源涵养区、重要水源地及城区新建、扩建加工厂,现有企业污染物实施达标排放。 |
16 |
C制造业 |
27医药制造业 |
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改扩建水解物及皂素生产线,现有企业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升级改造。 |
17 |
C制造业 |
30非金属矿物制造 |
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2000吨/日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和60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水泥制造项目。 |
18 |
C制造业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3建筑用石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距城镇居民区500米、水源地1公里范围内投资新建项目。 2、新建的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未达到相应标准的,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 |
19 |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电力生产 |
4412水利发电 |
现有一般产业 |
严格按照绿色小水电建设要求,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
20 |
K房地产业 |
70房地产业 |
701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现有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中布局,禁止成片蔓延式扩张,禁止在林地内、退耕还林区域以及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扩建。 |
禁止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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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农、林、牧、渔业 |
03畜牧业 |
033狩猎和捕捉动物 |
0330狩猎和捕捉动物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和扩建。 |
2 |
C制造业 |
20木材加工和竹、藤、棕、草制品 |
202人造板制造 |
2022纤维板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改扩建。 |
3 |
C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质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2211木竹浆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 |
4 |
C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2212非木竹浆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 |
5 |
C制造业 |
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砖瓦、石材制造 |
3031粘土砖瓦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禁止新建,现有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关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