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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汉政办发〔2019〕73号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年06月15日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日期: 2019-06-15 16:25



汉政办发〔201973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汉滨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汉滨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12

汉滨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管好用好公共投资项目资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安康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各类国家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社会团体批准的融资、筹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平台取得的信贷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及自营项目;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捐款、赠款项目;

(五)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项目;

(六)区政府指定审计的其他投资项目和其它法定审计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局对本级或下一级公共投资项目直接安排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省市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是区本级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区本级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公共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跟踪审计,审计的内容和重点按《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审计机关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的重点是对中介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把关。

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上述相关单位不得拒绝审计调查,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招标控制价审计(最高限价审计)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或报送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审核。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

对中介机构的聘用、付费、考核和质量管理,参照上级审计机关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须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完成初验后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编报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财政部门经预算评审后的投资控制计划,审计机关应予以监督执行。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对公共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项目各管理部门,应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工程资料。

第九条  审计机关必审项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对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拨付项目工程款90%前,应根据审计机关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拨付尾欠工程款,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部工程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十条  投资项目低于限额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安排内部审计,或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内部审计或社会中介审核发现重大问题应向本级审计机关报告,审核结果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以及正在发生的重大问题,审计机关应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应将前次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将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告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逐步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的所有重点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时,应按规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和信息共享的协作沟通机制,发挥监督合力。

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人员、参与审核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针对投资审计工作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应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831日废止。原有相关文件与该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6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