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关于对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真石漆涂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 ||
索引号 | hbqzfqzfb/2019-0001 | 公开目录: | 环境保护领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7月19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07-19 13:57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
关于对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真石漆涂料
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安康市皓翔节能保温集团真石漆涂料有限公司45000吨真石漆生产线项目于2014年建成并投产,但至今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处以2.4万元罚款。7月16日企业缴纳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