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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

索引号: hbqzfqzfb/2019-0001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日期: 2019-10-15 09:23 发布文号: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信息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处罚机关和日期

领导审批

1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36号

王兴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案

王兴叶

 

当事人王兴叶于2009年7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枣园村十组777号租赁场地从事钢材、建筑材料销售。经营场所有厂房15间,10吨的起重机械(龙门吊)1台,5吨的起重机械(龙门吊)1台 。有5名员工,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名。10吨的起重机械设备类别为门式起重机,设备型号:MH10-10A3,设备代码:42704109220090041,使用登记证编号:AQ09-016,该起重机械有2012年7月24日检验批准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核准证号:TS7110396-2015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14年7月。5吨的起重机械设备类别为桥式起重机,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并接受检验。当事人使用的10吨门式起重机械和5吨的桥式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补办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局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事故隐患,申报并接受检验。2019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王兴叶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起重机械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        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

(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2

安汉市监处编字(2019)35号

安康华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案

安康华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安康华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份开始在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枣园村一组租赁场地从事钢材、建筑材料销售。经营场所有400平方米场地, 5吨的起重机械(龙门吊)1台 。有3名员工,其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1名。5吨的起重机械设备类别为门式起重机,使用登记证编号:AQ2012-004,设备代码:42704109220110067,设备型号:MH5-6.6A3,办理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该起重机械有2017年4月7日检验批准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核准证号:TS7110396-2021 ,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18年11月。该起重机械未经定期检验。本局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事故隐患,申报并接受检验。2019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安康华林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起重机械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2、罚款1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中国建设银行

地  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市政府对面)

开户行:建行安康分行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帐  号:10161066003331331000100000(已缴纳)

汉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